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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梅珍

书记员:刘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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