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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盛某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羁押),同年12月3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淑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某乐犯罪后主动报警,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盛某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顾霞

书记员:马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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