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泗阳县。201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7〕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供述,证人李某、孙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菁
书记员: 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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