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调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苏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害人朱某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救济。综上,可对被告人孙某某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晓兵

书记员:秦建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