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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卢某某、卢某某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木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俊萍,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木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
辩护人华勇,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廷毕,木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兆云,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苏10**刑初4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登记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飞、代理检察员顾广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卢某某及辩护人徐俊萍律师、上诉人卢某某及辩护人华勇律师、上诉人卢廷毕及辩护人周兆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其间,检察机关阅卷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宝应县宝楠国际学校建设系当地政府重大项目,该项目建设用地于2017年12月间被核准,规划在宝应县纬八路南侧、东阳路西侧。宝应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6日批复同意将包括安宜镇官沟村卢庄组在内的相关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并划拨用于学校建设,相关职能部门亦于3月间颁发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8年春节后,宝楠国际学校着手项目建设的前期基建工作,安宜镇官沟村卢庄组的村民认为政府在拆迁安置工作中存在瑕疵,遂进行阻工。同年4月间,经过当地村镇的协调以及政府部门的释明工作,卢庄组的二十余户村民签订了土地征用承诺书,不再进行阻工。上诉人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以及王某甲、王某乙在内的其他十四户村民没有签订土地征用承诺书,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等人另提出补偿区域差价和阻工误工费的新要求,但未能得到满足,在4月至5月间,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以及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多次到工地阻工,卢某某并雇佣同村的两名老人至工地盯看,后宝楠国际学校请当地村镇组织进行协调,经村干部多次沟通,于5月23日以借款方式从宝楠国际学校取得人民币4万元,然后转交给卢某某等人,后被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以及王某甲、王某乙、卢某甲六户私分,各分得人民币6600元,随后,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等人动员十四户中的其他村民一起签订了土地征用承诺书。5月29日,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再次至工地阻工,后宝楠国际学校负责人被迫同意了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提出的赔偿30万元误工费要求,并于次日给付了人民币8万元,出具了一张22万元的欠条,后卢某某分得其中的人民币2.8万元,卢某某、卢廷毕各分得人民币2.6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卢某某、卢某某接到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卢廷毕被抓获归案,三人已退还赃款人民币8万元以及以借款形式取得的人民币4万元,同时取得宝楠国际学校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明被害单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以及被索要钱财的证据。
1、宝应县公安局的接受证据清单以及宝楠国际学校提供的政府部门审核批准的相关材料证明,事发之前,涉案的安宜镇官沟村卢庄组的相关土地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已经划拨给宝楠国际学校建设使用,该学校由高升教育集团投资建设,系2018年扬州市重大项目。
其中,宝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5日核准该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宝应县纬八路南侧、东阳路西侧。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该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同意在安宜镇官沟村、郭庄村建设宝楠国际学校,拟用地13.8625公倾,用地选址符合安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8年3月20日批复,同意将县已征收国有的座落于安宜镇三横河路东侧、东阳路西侧面积为138625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宝楠学校中小学项目。
宝应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6日批复宝应县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以及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将包括安宜镇官沟村卢庄组的8.6068公倾在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宝应县规划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5日颁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于2018年3月19日颁发了建设用地许可证,于3月29日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于5月15日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宝应县环保局于2018年1月31日批复了宝楠国际学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宝应县地震局于1月5日通过了宝楠国际学校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2、侦查人员从于某处调取的情况说明一份,系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5日出具的材料,说明因生态新城发展需要,官沟村(卢庄组、官沟组、杨庄组)在第一批次搬迁中,采取的是货币安置与房屋置换及人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政府提供的限购房址在疏港路以北、城中路以西、荣泰苑以南、嘉年华以东处,均价为每平方6100元,交付时间在2021年6月底,目前正在筹备建设中。
3、证人高某(土方负责人)的证言证明,4月初,进场施工不到四五天,就有卢庄村的村民过来阻工,一共有三次阻工,分别是4月16日、4月17日、4月24日,现场并有村民找来的一个老头和老太盯着不让施工,直到5月29日,校方才通知复工,停工共计43天。
4、证人孙某(驾驶员)的证言证明,4月16日、17日、24日,其三次驾驶渣土车到工地拉土方时,均有村民阻工,负责人就让其等人驾驶空车离开,每次进出的渣土车有十多辆,工地上还有两台挖掘机,有一个多月都没有能够施工。
5、证人许某(管理人员)的证言证明,2月份,宝楠学校高中部开始施工,卢庄组村民多次拦路、拦车不让车辆正常通过,导致无法正常施工,4月份开始,村民就以补偿误工费为由继续阻挠施工,直到5月29日村里和学校支付误工费之后,才可以正常施工。
6、证人刘某(操作员)的证言证明,4月16日上午,运土车运土到工地时,有官沟村的村民来阻工,闹了两个多小时,负责人就通知停工,后在4月17日、24日运土进工地时,继续被村民阻工。
7、证人房某(总务负责人)的证言证明,4月初,学校开始施工时,有五六个村民因为对土地补偿款不满意,经常到工地上阻工,导致无法正常施工,这种情况持续了两个月,后来学校和这些村民谈判,听说要了30万的误工费,学校被逼的没有办法,就先给了8万元,校长还打了22万元的欠条。
8、证人薛某(学校会计)的证言证明,5月24日上午,乐某打了一张借条,向其拿了4万元,5月30日下午,张某校长打电话让其又拿了8万元现金交给驾驶员。
9、证人周某(驾驶员)的证言证明,5月开始,有两个老人整天在工地那边,只要一施工就通知村民来阻工,5月30日下午,有两个村民来找张某校长要钱,后来校长让其去找会计拿了8万元,并且打了一张22万的欠条。
10、证人乐某(基建负责人)的证言证明:4月底,卢庄组的卢某某夫妻、卢廷毕、王某甲、卢某某等五六个村民来阻工,理由是政府拆迁安置时,有些条件没有对接好,并且征地款也没有拿到,卢某某还安排了一个老头和一个老太在工地值守,只要工程车一动,他们就来阻工,阻工有一个月时间,造成机械车辆、人员工资等损失约8万元。其联系了村干部施某、于某等人进行协调,于某打电话让学校借款4万元,卢某甲来拿的4万元,写了一张借条,应该是解决这几个村民阻工闹事的事情。可是之后这几人还是继续阻工,5月28日,卢某某夫妻、卢某某提出要50万元,后来降至30万元,其表示要向领导汇报。5月30日,他们继续到学校工地上阻工,其把卢某某、卢某某带到校长处,后听校长说,被敲诈了8万元,还有一张22万元的欠条。
11、证人张某(学校负责人)的证言证明:3月开始,卢某某、卢廷毕、卢某某等人不停到工地阻工,村干部出面协商也没有效果。4月24日,乐某报告说,村里已经和村民达成意向,向学校借款4万元解决,其同意了,卢某甲打了一张借条后拿走4万元。之后,卢某某等人又跟学校要30万的误工费,不给钱就继续阻工。5月29日、30日,其在办公室和卢某某、卢某某洽谈,他们咬定就是要30万元,其提出先给8万元现金,剩下来的22万打了一张欠条,他们表示同意,拿了现金和欠条后离开。
二、证明前期矛盾已经得到协调解决,以及三名被告人继续阻工并索要钱财的证据。
12、侦查人员从于某调取的关于卢庄组征地的承诺书证明,2018年4月12日,卢庄组村民提出要求,政府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不变,基础设施补偿与同期征地的二圩组、潘庄组一致,并给予利益最大化考虑,每户0.4亩的宅基地面积扣除同二圩组、潘庄组一致,村委会同意上述要求,上面有卢某某、卢廷毕、卢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卢某甲等三十五人签名。
13、侦查人员从于某调取的借条、收条证明,村里为解决纠纷,5月23日,委托卢某甲以借条方式向学校借款4万元,次日,该4万元由卢某某、卢廷毕出具收条收取。
14、证人施某(村干部)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学校开始在卢庄组的田内搭建变压器、挖电缆、打桩基时,卢庄组的村民就去阻工,后来经过其和村干部的协调,镇政府对于村民提出的问题作出承诺,卢庄组有二十一户村民在土地征用承诺书上签字,仍有十三户拒绝签字,其中卢某某、卢廷毕、卢某某等人提出区域差价、阻工误工费等新要求,其表示村里不认可。之后,卢某某夫妻、卢廷毕、卢某某、王某甲等人继续阻工,其多次到现场协调未果,后来安排于某去协调,从4月初至5月20日,由于阻工学校停工有一个多月。5月20日,于某向其汇报,村委向学校借款4万元给了村民,达成协议后学校恢复施工。5月29日,有村民又继续去阻工,其去现场没有协调下来。
15、证人于某(村干部)的证言证明:卢某某等十四户村民提出要求政府对拆迁时房产评估区域价格进行调整,还要村部承担阻工期间的误工费用。因为区域价格是政府制定的,村部无法作出补偿,对于误工费的要求也不认可,但是他们不理村部的解释,依旧去阻工,后来学校为了赶工期,找到村里来协调,其出面和卢某某等人约谈,给了4万元的费用,卢某某就将剩下来的十四户签过字的征地承诺书给其。5月29日,他们又去阻工了。长时间的阻工对于学校工程进度及人员设备费用都造成损失,同时由于少部分人的无理阻工,造成全村大部分村民无法及时拿到征地款以及对村委的工作缺少了信任。
16、证人卢某甲(村民)的证言证明:5月18日上午,于某找其去协调村民阻工的事情,其找到几家人做工作,他们提出要4万元的补偿。5月24日上午,于某打电话让其到学校去找校长,拿到了4万元现金,其将钱给了卢某某,并让他打了一张收条,卢廷毕也在收条上签了字,并在征地协议书上签字。后来卢某某分给其6600元,扔下钱就走了。
17、证人卢某乙(村民)的证言证明:2018年春节后,学校在生产队的土地上施工,当时还没有签订土地征用承诺书,村民看见施工就去阻工,目的是给政府施压。后来村委会、镇政府答复并承诺了房屋安置的问题,有二十户签订了承诺书,仅有十四户未曾签订,这十四户中有牵头人卢某某、徐某、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卢廷毕等人经常去阻工,索要误工费。4月底,乐校长让其联系卢某某他们一起坐下来谈,乐校长只同意补偿1万元,但卢某某说至少要30万元,主要就是卢某某、卢廷毕、卢某某决定的,最终学校方面没有办法了,只得同意给30万元。后期听卢某某说,他们拿了8万元,学校还出具了一张22万元的欠条。
18、证人王某乙(村民)的证言证明:其的房子于2017年被拆迁了,卢庄组东西位置的拆迁款有差异,东边比西边每家少360元。4月间,村民到安宜镇政府提出质疑,政府后给了一份土地征用协议,当时有二十一户签了字,另有卢某某、卢廷毕、卢某某和其等十三户未签字,事情一直未曾得到解决。卢庄组有个微信群,只要有人看见施工就会去阻工,其也去了三次,在此期间,卢某某还找了卢延禄、邰某看守在那边,只要施工就通知他们到场。5月下旬,卢某甲通知其妻去拿了6600元,卢某某说是村委会给的4万元,其不知道之后又向学校要30万元的事。
19、证人王某甲(村民)的证言证明,3月左右,学校在卢庄原来的地基上施工建设,其与卢某某、卢廷毕、卢某某、王某乙因为得不到政府的书面承诺就去阻工,卢某某还找了卢某庚、邰某在学校那边看着,每天给他们60元。后来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等人与于某谈时,提出要给阻工每户1万元的误工费,于某只答应给8000元,并给了新的安置方案,其五户就签了征用土地协议。几天后,原来的村书记卢某甲给了每户6600元,卢某甲也拿了6600元,听说是他去学校拿的钱。
20、证人徐某(村民)的证言证明:春节后,学校准备在卢庄生产队的地上施工,因为当时没有签订土地征用承诺书,生产队就有人去阻工,其和卢某某、卢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卢廷毕等人从4月份左右去阻工,后来有二十户签订了土地征用承诺书,只有十四户村民没有签订,其中包括其和卢某某、卢廷毕、王某甲、王某乙,后来这五户继续阻工。5月初,于主任同意给4万元的误工费,过了几天,卢某甲把4万元分给每户6600元,卢某某等人做了十四户人家的工作签了字,用剩余的400元请十四户人家吃了顿饭。其不知道之后继续索要30万的事,只知道拿了8万元,不知道有22万元欠条的事。
21、侦查人员制作的电话记录以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卢庄组征地承诺书上的签名,不是卢之俊、卢玉霞本人所签,当时是由卢廷松、卢之春代签,具体是什么情况,卢之俊、卢玉霞不清楚。
22、证人王某丙(村民)的证言证明,其当时在外做活不在家,承诺书上的名字是王某甲代签的,其不知道卢某某、卢某某等人向学校要30万元的事,他们也没有给其钱。
23、证人卢某丙(村民)的证言证明,5月20日左右,卢某某通知其在承诺书上签字,其不知道他们向学校要30万元的事,只说了签字后给其点钱,但其没有拿到钱。
24、证人卢某丁(村民)的证言证明,5月下旬,卢某某和卢某某通知其在承诺书上签字,不知道他们向学校要30万的事,签字之后也没拿到钱。
25、证人卢某戊(村民)的证言证明,卢某某将承诺书拿到其家中,让其在上面签了字,只说以后给其点钱,但其没有拿到,也不知道他们向学校要30万元的事。
26、证人王某丁(村民)的证言证明,卢某某通知其去茶馆签字,其在承诺书上代签了丈夫卢之桃的名字,不知道他们向学校要30万元的事,也没有拿到钱。
27、证人卢某己(村民)的证言证明,卢某某打电话告诉其,说是帮其在承诺书上签了字,并说签过了肯定有钱,具体多少没有说。
28、证人卢某庚、邰某(村民)的证言证明,村民先是去学校工地阻工,后来村里和安宜镇答复了,部分村民就不再去阻工,到了5月份,卢某某让二人去工地看着,不让机械下地,卢某某给二人每天各60元。
29、上诉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在侦查阶段有五份供述笔录,其供认了事发经过的基本情况。其供认:春节后,学校准备施工,当时没有签土地征用承诺书,村里有人去阻工。5月份,有二十户人家签订了征用土地承诺书,剩下十四户没有签,所以其和徐某、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继续去阻工,后学校迫于压力给了钱,之后又去阻工就是为了要钱。第一次,是其和卢廷毕、徐某、卢某乙出面谈的,对方是乐校长,但是没有谈拢。第二次,是卢某乙问要多少钱,其等人回复要30万元。第三次,是和乐校长谈的,双方谈好要30万元,之后这个30万元一直没有到位,就又去阻工。5月中旬,村干部于某出面,给了其、卢廷毕、卢某某、王某乙、王某甲五家4万元,叫其等人把剩下来的十四户承诺书签来,后来去卢某甲那边拿了4万元,六户各分了6600元,余下400元在其这里。5月28日,乐校长说张校长不愿意给30万元。5月29日,其喊了卢某某、卢延毕、王某甲、徐某到工地阻工,张校长说第二天去学校谈。5月30日下午,其和卢某某去了学校,拿了8万元现金,学校打了22万元的误工费欠条,拿到钱之后,其三人把钱分了,其拿了2.8万元,卢廷毕、卢某某各拿了2.6万元,没有告诉其他人。
30、上诉人卢廷毕的供述和辩解。在侦查阶段有五份供述笔录,其供认了事发经过的基本情况。其供认:4月开始,其和卢某某、卢某某、徐某、王某甲、王某乙去学校阻工,卢某某请了卢某庚、邰某每天到工地看过地,两人每天60元。之后迫于压力,学校就和其等人洽谈,后村里给了4万元,其和卢某某、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卢某甲各分了6600元,剩下来的400元在卢某某那里。5月底,其和卢某某、卢某某、王某甲、徐某又去阻工,卢某某和卢某某拿到了8万元现金和22万的欠条,其分了2.6万元,卢某某分了2.8万元,卢某某分了2.6万元。
31、上诉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在侦查阶段有四份供述笔录,其供认了事发经过的基本情况。其供认:4月份,开始是和安宜镇谈拆迁安置的问题,之后就去阻工,学校迫于压力答应给30万元。后来村里给了4万元,其和卢廷毕、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卢某甲各分了6600元,剩下来的400元在卢某某那里。5月底,其和卢廷毕、卢某某、王某甲、徐某又去阻工的,之后卢某某和卢廷毕拿到了8万元现金和22万的欠条,其分了2.6万元,卢某某分了2.8万元,卢廷毕分了2.6万元,王某甲、王某乙不知道向学校要30万元的事。
32、侦查人员从卢某某处调取的欠条证明,5月30日,学校出具了欠款人民币22万元(误工费)的欠条一张。
33、侦查人员向张某调取的收条证明,5月30日,卢某某、卢某某从学校处取得现金8万元。
三、证明案发经过以及其他量刑情节的证据。
34、宝应县公安局的宝公(沿)立字【2018】1070号立案决定书、沿河派出所【2018】1047号受案登记表证明,2018年5月31日,学校工作人员至宝应县沿河派出所报案,被五六名村民以阻工方式索得现金8万元和22万元的欠条一张,同年6月5日,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案由立案侦查。
35、侦查人员调取的收条以及谅解书证明,6月29日,学校收到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退还的赃款8万元以及之前的借款4万元,同年8月9日,出具书面材料表示谅解。
36、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卢廷毕被抓获到案,卢某某、卢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37、侦查人员调取的附照片人口信息以及违法记录查询证明证实,上诉人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的身份概况,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在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并划拨给学校用于建设的前提下,为牟取私利,以阻工方式强行索要建设单位的钱款,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卢某某、卢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卢廷毕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以及各自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结合在案证据以及确认的事实情况,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宝楠国际学校不具有过错。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宝楠国际学校建设系当地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经过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为政府征收为国有后划拨给学校使用,事发前亦已取得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此学校在春节后着手工程建设的前期基建工作,在事发起因上并无过错,对于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村民是否签订土地征用承诺书,不影响宝楠国际学校建设的合法性。
二、前期矛盾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在宝楠国际学校着手前期基建工作时,所占用土地的官沟村卢庄组村民认为政府在拆迁安置工作中存在瑕疵,遂进行阻工。但建设用地属于划拨土地,学校不属于拆迁安置工作的主体,后经过当地村镇组织的沟通,政府有关部门亦出具材料对拆迁安置问题进行了释明和承诺,二十余户村民表示认可并签订了土地征用承诺书并不再阻工,此情况得到在案书证以及证人施某、于某等人的证言证实。
三、阻工行为不具有维权性质。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等十四户村民没有签订土地征用承诺书,另提出补偿区域差价和阻工误工费的新要求,但因不同区域的征地补偿价格系由政府制定,阻工误工费亦不属于合理诉求,当地村镇组织不能解决,由此,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以及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继续阻工,并雇佣他人至工地盯看,后经村干部多次协调,于5月23日以借款方式向学校借款4万元转交给卢某某等人,但卢某某等人并未将此款分发给十四户村民,而是由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以及积极参与阻工的王某甲、王某乙和到学校取款的卢某甲六户私分,然后动员其他村民签订了土地征用承诺书。此情况得到在案书证以及多名证人证言的印证。
四、继续阻工目的就是索财。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在私分4万元后又继续阻工,即使没有首先提出具体费用要求,但掩盖不了阻工真实目的,实际上亦在与学校交涉时,提出了最低给付30万元误工费的要求,学校为了能够顺利施工,被迫支付了8万元现金和出具了22万元的欠条,原审人民法院据此将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提出的30万元误工费用定性为索要性质并无不当。
五、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案多名村民的证言证实,不知道卢某某、卢某某、卢廷毕向学校索要30万元的事情,也没有从卢某某三人处取得任何钱款,前期参与阻工的王某甲、王某乙亦明确表示对索要30万元的事情不知情,卢某某三人提出系受十四户村民委托的辩解没有证据证明,且前期私分4万元钱款的行为亦与受委托状况不符,同时,在继续阻工并取得8万元现金后,卢某某三人也未向其他村民反馈情况,而是再次私分钱款,现卢某某提出仅是暂存的辩解没有证据证明。由此可见,卢某某三人以帮助其他村民维权为由进行阻工,实质上是为了牟取私利,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属于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范畴,继续索财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六、一审判处的刑罚基本恰当。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公诉机关提出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具有法律依据。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数额,以及各自具有自首、坦白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退赃并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在原公诉机关建议的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恰当,同时考虑,虽然全部退赃并取得学校谅解,但阻工行为实际造成的机械闲置和人员费用等损失没有弥补,阻工行为亦导致了学校建设工期延时,对当地的重大项目建设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没有适用缓刑具有客观性。
综上,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基本恰当,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情节及其他量刑要素,对于上诉人及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提请改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尹晓涛
审判员 居平
审判员 张高峰

书记员: 孙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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