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昌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马某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某镇人民路。负责人颜孝永。申请人马昌某与被执行人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马某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7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76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财产查控反馈表、执行笔录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彬
审判员 徐 伟
审判员 潘振飞
书记员:柳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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