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罪犯樊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罪犯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5邳刑初字第05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21年5月2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樊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3刑终33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樊某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2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8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11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犯于2017年9月、2018年3月获得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樊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红
审判员 何立龙
审判员 郭正道
法官助理章晶

书记员: 杨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