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
委托代理人仲有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系原告老表。
被告朱国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敏
书记员:蔡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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