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姚某某与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
委托代理人仲有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系原告老表。
被告朱国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敏

书记员:蔡菁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