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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代表人:余全渭,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胡小宝,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某某、胡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某某、胡小宝的银行存款37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龚晨

书记员: 黄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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