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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高中文化,辅警,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道俊、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惠琴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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