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0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苏彭狱减建字第1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某某的刑期减去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连东
审判员 刘康
审判员 胡晓文
书记员: 王梓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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