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丰城市三安建筑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拖船工业园。注册号:360981610010527。被执行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被执行人熊浩(系被执行人郑某某之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
本院于2018年5月、9月先后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某某、熊浩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某、熊浩银行存款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某某、熊浩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乡荣
书记员: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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