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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贾某
臧梅(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臧梅,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臧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决定对被告人贾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决定对被告人贾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韩峰
审判员:高爱银
审判员:张兆风

书记员:黄凤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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