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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钱某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罪犯钱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云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0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91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钱某某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履行全部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徐州市去龙区人民法院出具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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