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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吕卫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浴室,户籍地本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艳春,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卫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至2月6日下午,被告人吕卫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竹箦镇前马建新路8号奔马浴室一楼非法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业务。2017年2月6日,民警至该浴室内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台,分别为黄壳打龙游戏机1台(可同时供八人游戏)、钓鱼岛捕蜂游戏机1台(可同时供六人游戏),扣押得违法收入人民币1200元。
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吕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身份信息证明,书面“案发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禁赌博现场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吕卫某的供述,证人吕某、戴某、黄某、王某、缪某1、缪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吕卫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卫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2台14个机位,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卫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卫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缴纳)。
二、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段云松

书记员:谢萍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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