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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罪犯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苏州市,原户籍地苏州市虎丘区。现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吴某,2017年8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苏0505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8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过坚列

书记员:汤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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