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家住高安市。2018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家住高安市。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8】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彭某某独自走路来到高安市高安大道的鸿吉网咖,坐一会儿后,见坐48号机位的人睡着了,便将该人放在电脑键盘边的一部华为LOWA手放进口袋偷走,后将该手机留着自用。经鉴定,该LOWA手机价值人民币1799元。
2.2017年6月1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彭某某独自走路来到高安市安居路现代网络会所二楼,看见119号机位上的人睡着了,就将该人放在电脑桌左边的一部vivoX9手机放进口袋偷走。当天上午,被告人彭某某来到南街的步行街的锦发寄卖行,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该ViVOX9手机价值人民币1278元。
3.2017年6月3日的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又来到高安市南街的现代网络会所二楼,看见受害人陈某横躺在电脑桌前的沙发上,其手机压在身下,便上前将该手机抽出来偷走,当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又将该手机卖至城南锦发寄卖行被告人李某某,得赃款9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该手机为OPPOR9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7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受害人陈某人民币2257元。
4.2017年7月13日凌晨4点多钟,被告人彭某某又来到高安市南街的现代网络会所二楼,盗窃魅族手机一部,当日上午12点左右,被告人彭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以450元的价格卖到南昌去了。
5.2017年7月30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又来到高安市南街啡鱼网咖,见受害人葛某1睡着了,其一部苹果6手机放在电脑桌上的鼠标垫子上,于是拿起这部手机放进口袋偷走。这部手机被被告人彭某某抵账抵掉了,后来受害人葛某1通过各种途径找到了被告人彭某某,要其赔偿了2500元人民币,经鉴定,该部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1925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退赔受害人葛某1人民币2500元。
6.2017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又来到高安市碧落路的欢乐时光网络会所,见30号机位有一个人睡着了,手机放在键盘旁边,便直接走过去将该手机放进自己的裤袋偷走。当天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又来到南街锦发寄卖行,被告人李某某又以800元的价格收下了这部手机为vivoX7手机,该手机因烂了没有卖出,后被扣押。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19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依法追缴。
7.2018年4月17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彭某某走路来到安居路魅丽池店门口,看见一辆春风牌二轮摩托车没有上锁,想偷着留着自己用,于是将该摩托车推到连锦沙坝下藏起来。当日上午9点多钟,被告人又返回到这里将摩托车推到凤凰二路想配过钥匙,因店老板娘不给换,说这是贼车子,被告人彭某某为了逃避打击,故意将该车推至城北派出所,说是捡来的,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58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失主领回。
8.2018年5月1日凌晨3点40分左右,被告人彭某某独自走路来到高安市安居路现代网咖,坐了一会儿后,见受害人朱某在电脑桌前睡着了,便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拿起来放进自己裤袋里偷走,又走路回了自己家里。当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又将该手机卖至锦发寄卖行,被告人李某某又什么都没有问,又以150元的价格收下。该手机为OPPOA5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4元。案发后,被盗OPPOA51手机被依法追缴归还了受害人朱某。
9.2018年5月3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又没有钱用了,便走路来到高安大道的鸿吉网咖,到了网咖后他去了洗手间,从洗手间回来后,见一个人睡着了,手机放在电脑鼠标旁边,于是便走过去将该手机放进裤袋偷走,并走路回家了,凌晨6点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在家睡觉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所偷的这部手机。该手机为华为WAS-TL1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9元。案发后,被盗华为WAS-TL10手机被依法追缴。
综上,被告人彭某某共盗窃9次,盗得手机及摩托车价值共计18951元;被告人李某某收购彭某某偷来的手机共5部,赃物价值610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彭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其盗窃手机和摩托车的上述事实。
(2)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她收购被告人彭某某偷来的vivoX9、魅族、vivoX7、OPPOR9S、OPPOA51共五部手机的事实。
(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购机发票、报警记录,证实2017年6月3日凌晨他放在现代网络会所二楼的一部OPPOR9S手机被人偷走的事实。
(4)被害人葛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30日凌晨他在高安市南街啡鱼网咖睡着了,一部苹果6手机被人偷走的事实。
(5)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4月16日下午5时半左右,他把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停放在安居路魅丽池店门口,第二天上午上班时他发现该摩托车被盗,该车是2016年11月份购买,现在八成新,损失价值约8000元左右。
(6)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1日凌晨他在高安市安居路现代网咖睡着了,他的OPPOA51手机被人盗走的事实。
(7)发还清单、领条,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手机款2257元;被害人杨某的一辆春风牌二轮摩托车被追缴归还;被扣押的OPPOA51手机已归还被害人朱某的事实。
(8)证人葛某2的证言,证实她儿子彭某某因涉嫌在网吧偷手机被关押的事实。
(9)寄物协议,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将vivoX9、魅族手机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的事实。
(10)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彭某某指认盗窃手机和摩托车的地点以及卖偷来的手机给锦发寄卖行的事实。
(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照片,证实被盗的手机OPPOA51、华为WAS-TL10、vivoX7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12)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和摩托车的上述价格。
(13)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证实了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的身份信息。
(14)抓获经过,2018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到案的事实。
(15)办案说明,公安机关对本案其他情况所作的具体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收购他人盗窃来的手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均系初犯,并已分别退赃退赔被害人,故依法对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彭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三、对随案移送的华为WAS-TL10、vivoX7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鄢小玲
人民陪审员 刘伍君
人民陪审员 廖七如
书记员: 姚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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