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泰州某公司销售员,住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涤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案发后履行赔偿责任,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再犯可能性等因素,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审前调查意见,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
为保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和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 萍
书记员:伏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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