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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亮。
诉讼代理人刘武、吴倩宇,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农民,(系被害人庄继武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甲,(系被害人庄继武之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乙,(系被害人庄继武之次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丙,农民,(系被害人庄继武之长女)。
诉讼代理人徐国庆,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某华,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郑邦玉,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徐某华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了(2015)赣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华及原公诉机关未提出上诉和抗诉,原判刑事部分已经生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亮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驰
审判员 徐家容
代理审判员 张淑媛

书记员: 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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