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委托代理人钱吉飞,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5月3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4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扬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钱吉飞、被告人杨某某出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月21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苏L×××××轿车,沿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子东路8号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黄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的载带汤某的苏L×××××轿车相撞,致使杨某某、黄某、汤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9mg/100ml。经扬中市价格服务中心评估,因苏L×××××轿车的维修费大于现值,决定对该车采取推定全损,车损为58.28万元。2016年3月17日,黄某将苏L×××××轿车以27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经认定,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遇有情况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违反禁止标线,驶入道路左侧,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未赔偿黄某的损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已经赔偿了原告人黄某的人身损害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另查明,原告人黄某主张的评估费及施救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扬中市价格服务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损价格评估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扬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2.证人赵连波、汤某、王立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扬中市价格服务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等;
5.(2016)苏1182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3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的“虽然自己没有赔偿原告人黄某,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先行赔偿其人民币12万元;原告人黄某同样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根据(2016)苏1182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某的保险公司确实被判令赔偿原告人黄某人民币120000元,但是该120000元是针对原告人黄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与本案中车损赔偿没有关系。原告人黄某在案发当天存在酒后驾驶行为,但是黄某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黄某财产损失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人黄某将苏L×××××轿车以27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因苏L×××××轿车采取推定全损,故该27万元应当抵消原告人黄某的部分损失。原告人黄某主张的评估费及施救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人黄某的损失为:苏L×××××轿车车损费用:582800-270000=31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原告人黄某人民币312800元。(该款由被告人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锋 人民陪审员 司晓玲 人民陪审员 蒋长春
书记员:王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