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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奕乔与李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邵奕乔,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斌,男,1971年2月4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郊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经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于2010年8月2日注册成立三亚祥凤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律师杜俊发出调查令,令其调取被执行人在三亚祥凤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纳福湾海景酒楼所持有股份的情况。申请执行人经实地调查,没有找到上述企业,并对被执行人在上述企业的股权不要处置。除上述工商注册信息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不动产。 四、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产品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产品等。 五、本院通过拨打被执行人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工作电话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电话调查的内容用笔录的方式进行了书面记录。 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七、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邵奕乔与被执行人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6民初1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醒涛
审判员  韩小文
审判员  彭柯铭

书记员:王文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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