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季明全,男,汉族,1983年3月22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7月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1月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暨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0月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8月9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亭刑初字第0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明全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因漏罪,提回重审。2015年2月3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明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履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8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7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9月2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季明全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季明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明全于2015年3月5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决定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1次,2016年11月受到监狱表扬1次,2017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1次。该犯原判罚金300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书面材料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季明全自投改以来,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罪犯季明全系累犯,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季明全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滕晓春 审判员 杨晓玲 审判员 高曼莉
书记员:曾晓兰 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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