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城县物资汽车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城县物资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0579738X6。
法定代表人王显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邱生林,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南城县物资汽车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邱生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城县物资汽车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城县物资汽车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邱生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恢23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献忠
人民陪审员 黎累
人民陪审员 李香
书记员: 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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