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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罪犯史某。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溧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6年7月13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史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史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某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史某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史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日(刑期至2016年8月3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竞 审 判 员  杨道骏 代理审判员  郇 瑀

书记员:朱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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