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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范启勇

书记员:沈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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