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郭某某在服刑期间
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郭某某,农民。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
罪犯郭某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脱离监管,于2013年7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认为,
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
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9日止)。
审判长:杜兴淼
审判员:刘浦
审判员:李红梅
书记员:刘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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