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赣刑终10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裴某某银行存款40万元提取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财斌
书记员: 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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