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于都县,家住于都县。
曾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13年3月4日被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现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抢夺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抓获,同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抢夺罪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赣073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事实
1、2015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因缺钱花,便开着租来的蒙迪欧轿车(赣B×××××)至于都县工业园寻找作案目标。
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车途经于都县工业园肖屋街方向时,遇见同向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邱某2,便在车上与被害人邱某2搭讪。
徐某某下车后强行把邱某2的电动车钥匙拔掉,把邱某2从电动车上拉到路边的草丛边并按倒在地,将邱某2手上的黄金戒指、白金戒指、邱某2电动车下方储物盒中的手机及500元现金抢走,并掐着邱某2的脖子,打了邱某2几巴掌,后用一只手捂住邱某2的嘴巴,另一只手摸邱某2的胸部和下体。
当邱某2伺机逃跑时,徐某某又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将被害人邱某2拉到附近草地上,逼迫邱某2为其口交。
后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邱某2强行拉至车内驾车到于都县工业园赢家制衣厂对面的河边。
停车后徐某某将邱某2拉到后座上,邱某2反抗,徐某某又扇了邱某2两巴掌,将邱某2摁倒在后座上,并压在身下,亲吻、摸邱某2的胸部、强行将邱某2的内裤扒到一边,掏出阴茎对着邱某2的阴道插,强奸了被害人邱某2。
后徐某某又用手指伸入邱某2阴部进行猥亵,并拍裸照威胁邱某2。
结束后,被告人徐某某将邱某2送至于都县贡江镇工业园肖屋街路段。
2、2015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因缺钱花,便开着租来的蒙迪欧轿车(赣B×××××)至工业园驾校考试中心附近寻找作案目标。
23时许,被害人肖某独自从工业园驾考科目三考点练完车回家。
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尾随肖某,后徐某某把轿车停至肖某前面,见附近无人,便下车强行将肖某扑倒在路边草地上,被害人挣扎反抗并抓伤被告人徐某某的耳朵,徐某某便威胁肖某“你不要叫,否则我打死你”,并翻开肖某的包,抢得包内现金70元及手机。
随后徐某某又用右手箍住肖某的脖子,强行将肖某推进车内,关掉车门。
此时刚好有一辆教练车经过,肖某拉开车门喊“救命”,徐某某又将肖某拉进车内,并再次殴打肖某并威胁“你再跑,我就真的会打死你”。
之后,徐某某强行掀起肖某的上衣,摸肖某身体,亲吻肖某颈部。
后被告人徐某某逼迫肖某到于都县工业园开宇灯饰下的农商银行ATM机取出5000元现金给他,之后又归还了肖某1000元现金,共计抢劫被害人肖某财物4070元。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
1、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租来的福特蒙迪欧轿车(赣B×××××)来到于都县县城红旗大道柒牌男装服装店买衣服,选中一套售价1799元的西服。
因没钱购买西服,被告人徐某某便叫店员将西服放在其车上,向店员递交一张工商银行卡(空卡)称要刷卡付款,借店员刷卡之机迅速驾车逃离,抢走柒牌西服一套。
2、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租来的福特蒙迪欧轿车来到于都县县城红旗大道以纯服装店,挑选衣服后,向店员递交工商银行卡(空卡)刷卡,借店员刷卡之机驾车逃离,抢走一套蓝色牛仔上衣及裤子、一件蓝色线衫(毛衣)、一件咖啡色内裤及两双女款袜子,售价合计806元。
3、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租来的福特蒙迪欧轿车来到于都县县城红旗大道衣香丽影服装店,挑选衣服后,向店员递交农商银行卡(空卡)刷卡,借店员刷卡之机驾车逃离,抢走一件黄色呢大衣、一件橙色羽绒服,经鉴定价值1199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于都县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邱某2、肖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程某、张某1、刘某2、张某2、孙某、谢某、邱某1、张某3的证言,银行卡、被抢服装的照片,汽车租赁合同,抓获经过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邱某2被抢戒指、手机的购买发票,被害人肖某伤情照片,被害人肖某银行取款记录,被抢服装价格单,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胁迫方式,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徐某某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徐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徐某某的犯罪数额、系累犯、能自愿认罪等事实和情节,对其量刑适当。
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对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胁迫方式,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徐某某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徐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徐某某的犯罪数额、系累犯、能自愿认罪等事实和情节,对其量刑适当。
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对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黄晓萍
书记员:蔡启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