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建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瓷都大道1156号(城市名都5层),组织机构代码79479115-7。
法定代表人张黎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吕蒙乡历尧村,组织机构代码78411653-7。
法定代表人张黎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瓷都大道1156号(城市名都5层),组织机构代码55600823-5。
法定代表人张黎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黎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景德镇市。
本院在执行黄建成与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张黎祖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胡某某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胡某某称,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建成合作成立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约定以人民币1200万元收购胡某某所有的10%股权;同时约定将海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6.1亩土地过户到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胡某某认为,其并未收到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而该款是依附在该6.1亩土地使用权上,如拍卖该土地将会影响侵犯其合法利益,故请求本院撤销(2015)景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停止拍卖前述土地。
本院查明,黄建成与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张黎祖合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景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景德镇市一心桥土地证号为景土国用(2012)第0007号,土地面积为4041.1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异议人与相关单位的股权转让纠纷,应首先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进行确权,其直接要求本院停止拍卖异议土地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 育 斌 审判员 戴瑞代理审判员涂国鹏
书记员:金 勇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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