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纪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法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且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爱明
书记员: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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