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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仪征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涯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20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KM+800M路段(仪征市新集镇境内)时,因疏忽大意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停于路中的行人赵某(女,殁年67岁)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赵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张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摄影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检验意见书、扣押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查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大龙

书记员:练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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