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江检诉刑诉[2018]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沪D×××××号重型普通货车沿S337线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内路段宁杭高速T字路口西侧时,因观察严重疏忽,未确保安全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撞到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张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致被害人张某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吴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被告人吴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书记员:常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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