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侯某某、张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达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如柏,灌××××站助理(站长)。
委托代理人崔正东,灌南县三口镇计生站法规员。
被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居民。
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居民。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张某某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灌计征字(2015)1080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侯某某、张某某增收社会抚养费56272元。因被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按期交纳该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9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灌计征字(2015)1080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灌计征字(2015)1080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刘胜男

书记员:李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