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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施某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由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0日7时50分左右,被告人施某持证驾驶小型轿车沿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新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公交回车场东侧段,恰遇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前同方向行驶,被告人施某驾车从其左侧超车时两车发生相撞,致被害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12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施某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高文

书记员:王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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