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XX,曾用名李梦凡,绰号鬼子,农民。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
因犯交通肇事罪经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以(2013)丰刑初字第01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李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XX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三天(刑期至2014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
书记员:刘李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