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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隆某自行车批发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96355P。负责人:曾坚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隆某自行车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五华二区163号。经营者:谌国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西濠街住宅区7栋3单元303室,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赵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省五华批发市场长欣自行车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五华市场二区152号。经营者:谌振权,男,1980年11月14日,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五星垦殖场场部天子庙鱼肠67号,身份证号:36012119801114441X。被执行人:南昌洪城大市场香妹针织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A区32栋8号。经营者:涂香妹,女,1958年8月2日,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第一棉纺厂68号,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叶来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03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隆某自行车批发部、赵玲玲、江西省五华批发市场长欣自行车批发部、南昌洪城大市场香妹针织批发部、叶来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隆某自行车批发部、赵玲玲、江西省五华批发市场长欣自行车批发部、南昌洪城大市场香妹针织批发部、叶来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隆某自行车批发部、赵玲玲、江西省五华批发市场长欣自行车批发部、南昌洪城大市场香妹针织批发部、叶来保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志清
审判员  吴胜辉
审判员  章 辉

书记员: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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