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抚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8年2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3月22日经临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小平江西书童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帆江西书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仕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8年2月2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3月22日经临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8〕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何某1、李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某1、李某1及其代理人陈某2,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恢复审理,于2018年11月2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晚八时许,陈某1在抚州市菲比酒吧V6卡座过生日,邀请了很多朋友。当晚,万某、何某3也去该酒吧在V5卡座玩,后谢某1、王某1等人也去V5卡座玩。期间,彭某1和朋友在该酒吧V25卡座玩,后刘某1及受害人何某2(系死者)等人去V25卡座玩。李某2、马某、杨某、李某3(四人已判决)及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陈某3(另案处理)等人受邀去V6卡座玩,该卡座人数达二十多人。22时40分许,V5卡座的谢某1在过道过路时与V6卡座的人发生碰撞。随后V6卡座的被告人李某2、马某、杨某、李某3、李某甲、吴某甲、陈某3等十多人一起殴打谢某1。酒吧工作人员以及V5卡座的王某1、何某3等人劝架,后双方一直拉扯至酒吧前台位置。期间,V25卡座的刘某1、何某2等人看见熟人王某1,便上前帮忙,在酒吧前台位置再次发生斗殴。之后,李某2、马某、杨某、李某陈某3、陈某3的朋友及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等人在菲比酒吧门外与王某1等人对骂,继而对打。被告人吴某甲被对方围住后,拿出一把弹簧刀喊“谁敢上来就杀死谁”,混乱中,被告人李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去追一男子,未追上,死者何某2此时返回酒吧拿酒瓶追出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3、陈某3及陈某3的朋友四人与何某2一伙人对打,何某2被李某3等一伙人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伤,何某2后被送至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鉴定,死者何某2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胸腹腔致右肺破裂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吴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2月28日被告人小龙到公安机关投案。还查明,案发后凶器由李某2丢弃。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吴某甲的亲属赔偿了二被害人何某1、李某1十二万六千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与二被害人何某1、李某1达成协议,赔偿了三十六万二千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且二被害人何某1、李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被告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该案刘某1报警后立案。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3月1日,临川分局出具说明2018年2月25日吴某甲投案,2月28日李某甲投案。
(3)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证实:何某2于2016年12月22日1时15分入院经手术抢救后,2016年12月22日6时10分死亡。死亡诊断为:全身多处刀伤、低血容量性休克,右侧血气胸、重度贫血、低蛋白血症、肝脏外缘积气。
(4)相关照片。
①尸体检验照片(2016)临公刑现照字第120341号证实,尸体检验照片65张。
②其他照片证实,李某甲对案发当晚视频监控截图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自己以及同案犯辨认出装匕首的盒子;吴某甲、李某3对案发当晚视频监控截图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自己以及同案犯。称不认识装匕首的盒子。李某2对案发当晚视频监控截图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自己以及同案犯。辨认出装匕首的盒子。李雷对丢弃匕首的地点进行辨认,找出7个装匕首的盒子。马某对案发当晚视频监控截图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自己以及同案犯。对匕首盒子称不确认是否是装匕首的盒子。杨某对案发当晚视频监控截图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自己以及同案犯。辨认出装刀的盒子。
(5)临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两份证实,2017年8月13日,李某3(未成年、赔偿34.6万)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7月17日,李某2(14.2万)、马某(13.8万)、杨某(12.7万)犯聚众斗殴罪,李某2、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两被告人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7)临川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经联系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涉案的监控视频成像效果较差,视频优化后,无法确定李某甲手上是否持刀、是否持刀伤人事项,现场视频不具备处理条件。
(7)收条、谅解书、协议书及撤诉申请证实,被告人吴某甲的亲属赔偿了二被害人何某1、李某1十二万六千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与二被害人何某1、李某1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支付了三十六万二千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撤诉。
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警大队临公刑勘[2016]12034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临川区凤凰城西侧商业区菲比酒吧及门口,300米外的阳光果园大卖场店门口。阳光果园大卖场店东边紧邻凤凰城小区,南边是秘制烤鸭、西边紧邻马路、北边是悦百客百货超。阳光果园大卖场坐东朝西,店门前人行道地面东距店门30厘米,南距店南墙120厘米处有一处血迹,血迹最大面积为9*12厘米、长110厘米(已提取,编号为1),店门前人行道地面东距店门34厘米、南距店南墙143厘米处有一处线状血迹,长约84厘米(已提取,编号为2)。
(2)李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李某甲辨认出同案犯李某3、李某2、马某、杨某、陈某3、吴某甲。
(3)吴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吴某甲辨认出同案犯李某甲、李某3、李某2、马某、杨某、陈某3。
(3)李某3的辨认笔录证实,李某3辨认出李某2,“奔奔”(即陈某3),马某,杨某。
(4)李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李某2辨认出马某,杨某,李某3。
(5)马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马某辨认出杨某,李某2;奔奔(即陈某3),李某甲;李某3。
(6)杨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杨某辨认出马某豪豪,即吴某甲,李某甲,李某2、“奔奔”,即陈某3。
(7)周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2016年12月21日晚上在菲比酒吧参与打架的男子“小龙”,即李某甲。
3、鉴定意见
(1)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抚)公(司)鉴(DNA)字[2016]998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阳光大果园门口血迹、阳光大果园门口(远)血迹、死者何某2外衣左袖上血迹、死者何某2外衣右下摆上血迹、死者何某2红色内衣右胸口血迹、死者何某2牛仔裤左膝上血迹、死者何某2牛仔裤脚上血迹、死者何某2鞋子上血迹、死者左手中指指甲、右手食指指甲、右手中指指甲上血迹均支持为死者何某2所留。
(2)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抚公(司)鉴(化)字(2016)24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何某2胃及胃内容中未检出甲胺磷、甲拌磷、1605、水胺硫磷、乐某、敌敌畏、甲氰菊酯、氯氰菊酯、三佛氯氰菊酯、呋喃丹、灭多威、安定、舒某、氯硝西半、氯氮平、氯丙嗪、异丙嗪及毒鼠强成分。
(3).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临)公(尸)鉴(剖)字[2016]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右侧胸部创口,刺破右肺中、上叶,胸腔大量积血和凝固血块,量约1500ml,颜面皮肤苍白,双侧眼睑结膜苍白、上下唇黏膜苍白,十指指甲苍白,结合医院病历记录,分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性质及致死(伤)工具:死者右侧胸部2处创口(其中一处穿透胸壁刺破右肺),左、右上腹部2处创口,创缘均整齐,创角一钝一锐,符合单刃锐器作用形成;左股骨大转子外侧片状皮肤擦伤、左膝关节上方类圆形皮肤擦伤、双侧膝关节下方散在分布的点、片状皮肤伤,符合摔跌等形成。根据尸体检验,参考案情,死者死亡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6时10分。何某2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胸腹腔致右肺破裂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4.监控视频资料证实:①V5、V6卡座的人于22时46分39至22时48分45,开始打架,一群人殴打谢某1。②在酒吧通道门口处有人于22时49分33至22时50分20互相打架,谢某1还手扯对方头发。③自来水公司对面,22时58分54至22时59分05死者生前被杀的现场,其中从22时59分02秒的监控截图来看被告人李某3、李某甲等人出现在死者身边,李某3有三次捅死者的动作,被告人李某甲有挥手的动作,李某3辨认出自己及李某2往旁边跑,死者持啤酒瓶追打他人。④赣东大道凤凰城路口,22时59分35至23时09分35死者被伤后跑往南杂店。⑤赣东大道西区入口(三期),23时06分53至23时12分23何某2从南杂店被抬出来直到被带上警车送往医院救治。
5、证人证言
(1)证人尧某的证言证实:20l6年12月2l日晚上22时40分许回到酒吧,矮子(周某2)说把别人的车子砸了叫他去做和事佬,聊天时从酒吧冲出两伙人,何某2一伙人和另一伙人在酒吧门口打架,拳打脚踢,没有看到有人带凶器,他和矮子将两方劝开。过了几分钟,何某2一个人往凤凰城里跑。过了10多分钟,才知道有人被匕首捅到送去医院。当天晚上22时54分左右,朋友说伤者已经在抚州市人民医院,过了30分钟胡子(真实姓名不详)打电话说何某2在抢救,没有人交医药费。他打矮子电话说没人交医药费,矮子叫他先垫下,他就转了l万元给胡子让其去交医药费。打架的双方都是年轻人不认识,何某2一方是跟着胡子的,另一方是跟着志志(真实姓名不详)的。何某2一方有七八个人,对方有十多个人。陈某1过生日,矮子帮忙订了V6卡座。后来才知道V5卡座有个人上卫生间不小心碰到了V6卡座的人,两人打起来。V25卡座的人和何某2都是温泉人过去帮忙打了起来。V6卡座的人是为陈某1过生日,V5卡座和V25卡座的人是去酒吧玩。
(2)证人帅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21日晚上20时许,志华到V6卡座时,已有六七个女子在,上完酒后他就离开。期间发现V6卡座的人越来越多,最多的时候有十七八人。过了不久送客人离开到酒吧门口,那时听到有人说酒吧内有人打架,就返回酒吧。V5和V6卡座中间的通道有人打架,V5卡座的一个客人(谢某1)被V6卡座的客人打,他将双方劝开。V6卡座的人又抓着之前的客人打,不知道什么原因,对方的人和V25卡座的人打起来,之后就跑出去了。到酒吧门口时,他们分别从门口左右两边跑开。事后听说V5卡座的客人经过通道时碰到V6卡座的客人引发的。参与打架的有十多个人。
(3)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21日晚上20时,V6卡座有几名女子,谢嘎兵(谢某1)的朋友被安排在V5卡座,还有人订座被安排在V25卡座。22时30分许,V5与V6卡座中间通道有人打架,他和工作人员劝开,双方陆续离开往酒吧门口走。走到往门口的通道处,V6卡座的人又和V25卡座的人打起来。又将他们劝开,之后人都跑出去了。事后听说V25卡座的人帮V5卡座的人,V6卡座的人和V25卡座的人打起来。在酒吧内打架时没有使用凶器。见酒吧门口马路对面一名男子拿着一把刀往赣东大道方向跑了。V6卡座有二十多人,V5号卡座有四五个人,V25卡座当时只有两个人。酒吧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时去往酒吧门口通道的时候,有个人(经辨认系何某2,V25卡座的)进酒吧拿了一个酒瓶后又出去。双方离开之后分别往赣东大道和凤凰城方向跑了。三四个人往赣东大道方向追一个人。彭某1的姐姐彭某2(温泉人)是收银员,彭某1跟何某2在V25卡座说了几句不要动手,对方十多个人将彭某1推倒在沙发上拳打脚踢,他抱住彭某1劝其不要打架,让人把彭某1送到其姐姐处。之后他叫彭某1的姐姐看住彭某1,不要出去惹事。
(4)证人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上23时许,在阳光果园大卖场卖东西。一名男子走到隔壁悦福客百货超市敲门,但店门已关了。男子就到她的店门口,双手捂着肚子浑身是血,冲她说救命让她报案。她拨打110,男子拨了120急救电话。打电话时男子突然倒在地上,她又拨了120。等120车时,男子的手机响了,男子让她接电话,对方称是男子的朋友,她就将位置告诉了对方。没过多久,男子的几个朋友将男子接走了。
5周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从菲比酒吧里面冲出来挡住去路,有一个男子朝他车右手边的店面方向丢酒瓶子。准备再调头的时候感觉到有人撞到他车的尾部,应该就4、5个人,其他人都在远处酒吧门口方向。
(6)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上23时50分,送去名叫何某2的患者,人当时神志还算清楚,失血过多已经出现了休克的表现,之后进行了输血及输液。第二天凌晨1时许将其送入手术室准备手术,胸外科医生都建议观察,怕胸部出血增加。之后对患者进行了剖探查手术,手术持续到第二天凌晨3点半左右,病人离开手术台情况还好,后来准备对患者做第二次手术。凌晨6点10分左右,手术室医生打电话说何某2已经死亡,询问得知死者送进抢救室后心跳停止没有生命体征。何某2送到医院时右侧胸部被捅了一刀,腹部好像三刀,心跳快,血压低,皮肤湿冷,出现休克的症状,脸色苍白,精神差。
(8)同案人李某3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上21时左右,“毛某”打李某2电话邀他们去菲比酒吧玩。他、李某2、马某、杨某一起去了,不久李某甲跟另外一个男子也到菲比酒吧。22时至23时,“毛某”、李某甲、“奔奔”及“奔奔”的朋友在打一个30多岁的男子,就一起去打那个男子。一直打到酒吧门口,好多人掺合进去,有打架的也有拉架的。所有人停手后,还有两三人在酒吧门口对骂,李某甲也在骂,不久又开始打架。李某甲拿刀去追一个人,他跟在李某甲后面,一个年轻男子丢一个啤酒瓶砸中李某甲头部,并朝李某甲跑去。他从裤子口袋拿出匕首,用身体朝那名男子撞去并用手推了一把,将其推倒。男子仰起上半身准备爬起来,他站在对方左后方,用匕首朝其右肩背部、右手臂部的位置附近(腋下上去一点)捅了两刀,发现他快站起来了,于是便用手推了对方一下(推的时候右手持匕首,用双手推对方的腹部位置,是否捅到了对方不清楚),推完后还往他左脚的大腿位置捅了一下(具体捅没捅到不清楚),李某甲对那个人拳打脚踢,他转身往凤凰城方向走,李某甲怎么打的没有看见。之后和李某甲、“毛某”、“奔奔”、李某2、马某、杨某以及“奔奔”的朋友坐“毛某”的轿车离开现场。在车上他说用匕首杀到了一个人,捅了两刀。“毛某”提出把匕首交给其处理,他把匕首给了“毛某”。第二天在东乡县新体育馆旁的铁路桥下被抓获。发生冲突时不清楚原因,事后听说在酒吧台子上挤到了就打架。他使用的是一把折叠匕首,钢制的,刀把外侧是暗红色的,几天前“毛某”给的。当晚他、李某甲、“毛某”都带了匕首,“毛某”也将刀拿出来吓唬那些人不要乱来,李某甲也拿出了刀,其他人不知道。李某甲、“毛某”、“奔奔”、李某2、马某、杨某、“奔奔”的朋友都参与了酒吧的斗殴。李某甲在车上也说拿匕首杀到了那个拿啤酒瓶砸其的人。当晚,马某、他、李某甲、毛某四个人都带了匕首,马某去菲比酒吧的时候将匕首拿出过,去酒吧后没拿匕首出来。
9同案人李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9时许,“冬瓜”打电话说“琪琪”在菲比酒吧过生日,叫他们过去玩。他与“冬瓜”会合后到菲比酒吧。看到“琪琪”等十余人,后陆续又去了很多人,有马某、杨某、李某3、“兵兵”、“莽子”、“晓晓”。约一个半小时后,卡座的一个人被隔壁台子的人踩了一脚就骂人,对方道了歉。过了半小时敬酒时,后脑勺被人用啤酒瓶砸中,他们卡座的人和隔壁卡座的人已经打在一起。隔壁卡座一个黄头发男子朝他叫,他就打了其一巴掌互相打起来,卡座上的人也跟着打,一直打到酒吧门口的安检门(酒吧里面),隔壁卡座的人也在安检门附近打,之后打到酒吧门口,他还是追黄头发的男子打。到门口对方去了好几个人围着他打,一个男子拿着一把刀朝上挥了一下大声说“再过来,就插死他去”,他怕吃亏就往赣东大道跑了。过了两三分钟见没有人追又回到菲比酒吧附近,见杨某钻进酒吧附近的一辆白色汽车,就跟着坐进去,马某也上了车。2016年12月22日早上马某打电话说听说酒吧里有个人挨杀伤的好重。2016年12月22日下午和马某、杨某在东乡县被公安局抓获。他参与了打架,马某、杨某、李某3、“兵兵”、“晓晓”动手打了人。2016年12月21日晚上没有带刀。2016年12月22日上午李某3给他四五把刀,要他把刀扔了,他把刀放在东乡县环城路的垃圾堆里。逃离酒吧时车上有他、杨某、李某3、马某、兵兵、晓晓、李某甲、李某甲朋友以及豪豪。匕首是李某3给的,在东乡扔盒子时豪豪说是装匕首的盒子。
(10)同案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上9时跟李某甲、李某3、李某2、杨某、豪豪、李某甲的朋友一起玩,陈某1打电话讲在菲比酒吧过生日叫李某甲去玩。酒吧V6卡座有很多男女,只认识陈某3。到酒吧门口透气返回时看见他们那伙人在打架,他就跟对方打起来,双方一直打到酒吧门口。豪豪拿出一把弹簧刀喊“谁敢上来就杀死谁”,对方有个人在叫骂,李某甲就说“杀他”,李某甲等人就追对方去了。他准备拿出刀追,李某甲、李某3、陈某3等人已经走了,他就没有拿出刀。之后坐一辆白色丰田无牌小轿车回了金色年华的租住房内。打完架后,李某甲在车上说和李某3捅了那名年轻人,李某3说过捅了年轻人肚子、背上、大腿各一刀。据了解,当时“豪豪”、李某甲、李某3三人拿出了刀。陈某3说用酒瓶砸到了人。第二天早上8时,豪豪打电话说李某甲和李某3捅到的人死了。之后李某甲叫他们散去,他、李某3、杨某、李某2、豪豪打车回了东乡,当天在东乡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时一个黄头发的人骂人,他们就打那个人,双方打起来。他们那边有李某甲、李某3、李某2、杨某、豪豪、陈某3,还有陈某3的朋友,李某甲是他们的老大,平时他说的话他们都会听。没见到被捅伤的人。他们那边的人基本上都带了相同的弹簧刀。案发后弹簧刀都给了李某2,李某2说丢在东乡县的一个巷子下水道。弹簧刀是铁质的,2016年10月李某甲发给他们每人一把防身,并说在东乡县买的。李某甲和李某3捅对方时他没有在场,当时对方那个人好像骂人,他们便去追,追的过程中李某3说李某甲被另一个年轻人拿啤酒瓶砸到了,李某甲、李某3、陈某3及陈某3的朋友就去打拿啤酒瓶的年轻人。
(11)同案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21日19时许,他、“豪豪”、李某甲、李某2、马某、李某3在一起,李某甲说朋友“琪琪”过生日,一起去菲比酒吧玩。当时卡座有二十个人左右,男的有十多个,女的有七八个,只认识“奔奔”。过了两三个小时,旁边卡座的一个男子与李某甲和“奔奔”发生争执并打起来。他、“豪豪”、李某2、马某、李某3及卡座上的人就帮忙打架,不到一分钟都停了,对方还抓“奔奔”打,他们又帮忙打,一直打到安检门边上双方停了手。他们往菲比酒吧门口走。到了菲比酒吧门口看到李某甲、“豪豪”、马某等人跟对方十多个人争吵,过了四五分钟双方开始推拉,李某2往赣东大道方向追一个人,他跟在后面,没追到返回菲比酒吧。路上遇到了李某甲等人。他们就散了场,他、李某甲、李某甲的朋友、“豪豪”、李某2、马某、李某3、“奔奔”、“奔奔”的朋友坐李某甲朋友的车回到了金色年华旁边租住房。聊天时李某3说“那个死年子被他用匕首插了几下”,李某3的匕首是一个月前在地摊买的折叠单刃匕首。他、李某甲、“豪豪”、李某2、马某、李某3六人经常在一起玩,李某甲提议每人买一把防身,后每人买了一把,李某甲付的钱,平时都随身携带。第二天在去东乡前,将匕首交给了“豪豪”,其他人的刀不知道,放在那里不知道。李某3说捅到一个人几刀,回到出租屋的时候还承认捅到人。当时以为他是吹牛,还让他把刀拿出来看,但是刀上没看到血迹。李某甲在车上只说自己捅到了人,但是具体过程没有细说,当晚回到出租屋他什么都没说,等到第二天他又说自己没捅到人,所以他也不清楚他是否捅到人;
(12)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下午,陈某1邀其去祝贺生日。到菲比酒吧V6卡座看到了陈某1、妖妖及琪琪的男朋友波波等男子。后来微微(武某2)、瑶瑶、小小也去了,还有十多个男的(小龙、龙龙、广仔、汪歆、矮子等)。琪琪切蛋糕时,一个染了黄色头发的男子(矮胖)和他们卡座的一伙男子打架。问琪琪发生什么事,琪琪说不要管,当时她手机丢了,就去找手机。打架的男子一直打到吧台边,她就到酒吧大门外,后又在门外打,场面混乱。打完架,和、琪琪、妖妖、小小一起回家。在酒吧里他们卡座的男子在打一个染了黄色头发的人,其中有人还拿啤酒瓶打。只知道小龙在打,其他人不认识。第二天听琪琪说何某2出事了,她认识何某2的女朋友。
(1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因过生日,2016年l2月21日15时许让周长泉(矮子)在菲比酒吧定了V6卡座,喊了朋友(微微、妖妖、李某4、陈某4、小龙)去玩。当晚8时许,和李某4、妖妖到V6卡座。瑶瑶、陈某4、微微也陆续到了,陈某3说小龙(李某甲)也会去玩,打了小龙电话,小龙带了矮子以及不认识的人到V6卡座。11时许发现卡座下面一群人在打架,在V6卡座内玩的男孩子都打起来。便问矮子什么事,几个姐妹让她去看看,矮子劝她别去。那时发现小龙和其一起去的男子都不见了。男的打完架(十几分钟)之后,微微、瑶瑶先回家,后她跟陈某5、李某4、妖妖离开。除了矮子,卡座内的其他男的都应该去打架了。
(14)证人武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上8点半,陈某1约她去菲比酒吧庆祝生日。9点左右到V6卡座,有陈某1、陈某6、周某3、李某4、妖妖,还有十多个男的,听说卡座是矮子订的。10点多矮子也到卡座玩,快到11点准备散场时,V6卡座的那些男的跟一伙人打架,都是徒手。保安把他们劝开,他们就跑到外面去了。她们没敢乱动待在V6卡座。过了十来分钟,和周某3出去看,V6卡座的那伙男的都聚在汽车旁边准备离开,之后和周某3回家了。第二天听说对方有一个人被他们那边的人打死了。她只认识陈某3。当时矮子跟女的坐在一起没有走动。
(15).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因陈某1过生日在菲比酒吧订了V6卡座。22时20分许,在V6卡座见到了陈某1、吕某2等人及六七个男子,其中有个人叫“小龙”。后舞池里打起来,人往酒吧外跑,他跟出去在酒吧门口看见“小龙”那边的人和另一方互相拳打脚踢,“小龙”的人往赣东大道方向追,不久“小龙”返回酒吧。“小龙”说被对方撞到双方打起来。第二天凌晨酒吧老板尧某讲被杀到的人在抚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不清楚“小龙”是谁叫去的,没看见双方拿凶器打架。尧某在酒吧门口看到了打架的过程。“豪豪”打电话讲当时也在菲比酒吧V6卡座玩,参与动手打架的是“小龙”、“王某2”、“狗崽”、李某3,动刀打架的是李某3。后有人用手机137××××6896发短信说是李某3,找他借钱跑路。
(16)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上20时30分许,和老表何某3及“杰杰”(万某)到菲比酒吧玩,“杰杰”订了V5卡座。期间王某1(麻某)、“旋旋”到V5卡座玩,何某3接老婆到玩,22时许又将老婆送回去。过了一段时间,他从隔壁V6卡座中间通道出去,准备下楼梯时碰到了人,一名男子拉住问他想做什么,他就说过路。对方穿白色羽绒服的男子就用脚踹了他一脚,一伙人就围着他打。之后他被一个人拉着走,并说要打架就出去打。对方一群人又一直打他,打到酒吧进门的前台附近,他蹲在角落里挨打。之后被王某1拉出人群到酒吧的进门处。当时被打懵了,有人喊了一句“谁再动,我就捂死他”,“麻某”把他拉到一边。看到有个人在酒吧马路对面跑,后面好像没人追,当时想有几伙人在打架?人散后,在酒吧门口,“麻某”、何某3、“旋旋”、万某问因什么事情打架,那时听到说好像有人被捅到了。不久他和“麻某”、何某3、“旋旋”四个人开车回去。之后“麻某”接到电话知道有个人被杀在医院抢救。12点多他和“麻某”、何某3到了医院,才知道伤者是温泉镇的。事后“麻某”说V25卡座中有熟人。
(1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l2月21日晚上和万某、老表谢某1(“墩子”)等人吃晚饭,去菲比酒吧玩,万某订了位置。21时许找到万某并在V5卡座坐。过了一个多小时,V6卡座的通道处一伙人围着一个人打。挨打的是谢某1,他过去劝架,对方的人就散了。走到酒吧门口时,那伙人在酒吧门口的马路上又揪着谢某1要打,外面有人将他们叫住,他就将谢某1拉出来送其回家。事后谢某1说经过卡座的通道时不小心碰到对方,有人不让其走,有人踹了其一脚,V6卡座的人就围着拳打脚踢。他认识V25卡座的刘某1,当时看见其去帮谢某1,以为其要和对方打架,过去将其拉开,对方以为刘某1是他一伙的就打起来。V5卡座没有人动手,他也不认识V25卡座的人。
(18)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上20时许在菲比酒吧定了一个卡座。20时30分跟何某3到V5卡座,后姓谢的朋友及几个朋友也过去。22时30分许,有人在V5和V6号卡座中间过道处拉扯打起来,他去劝架,劝开后就离开了。打架的有十多个人,挨打的人姓谢。
(19)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上20时20分许,万某在菲比酒吧定了V5卡座要他开车送去。不久老表(谢某1)也去了。22时20分他送女朋友回去,回来后发现有人在V5卡座下方的V25卡座打架,老表正被人打,他劝架并将对方一个男子带到房间说别乱动手否则会出大事。走出房间,打架的人都不在。到酒吧门口时,一伙人追着对方又准备打,其中最少有三个人举着匕首追,一部分人往赣东大道方向追,另一部分人往凤凰城内方向追,对方一个为头的男子穿了一件白色羽绒服,另外一个拿匕首的男子穿了一件蓝色带一点黄色毛线。不久他就离开了。听老表说经过V5和V6卡座时碰到V6卡座的一个人吵起来,对方一伙人就打他老表,和V25卡座的人打起来不清楚。打架前V6卡座有二十多人,十五六个男子,V25卡座有五六个人。
2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上8时左右,刘某2星接到电话,叫他们去菲比酒吧V25卡座玩。卡座里有彭某1和三个女孩子,余辉伦、何某2、邱某、余某1、余某3、钟某2陆续也过去。没多久,V5卡座麻某老哥、鱼仔等人在。l0时许看到麻某老哥等人和V6卡座的人打起来,他和刘某2星、何某2、邱某、彭某1、余辉伦、余某1、余某3等人劝架,他和彭某1被对方拽头发并往外拉,之后双方拉扯到酒吧门口,双方打起来。同伙往赣东大道方向跑,他就跟着。后发现少了何某2、彭某1,刘某2星、余某1、余某3、邱某等人回去找,之后公安人员去了。听说何某2被杀伤到医院看望,何某2被捅到肺和肚子,后听说何某2抢救无效死亡。麻某老哥的人和V6座的人发生摩擦,发生口角并被打,麻某老哥等人过去帮忙打了起来。监控显示打架的时候只有何某2、彭某1拿了酒瓶。何某2、彭某1拿酒瓶离开酒吧,之后彭某1一人进了酒吧,何某2没有进去。
21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上20时许和陈某7等人吃过晚饭去其姐彭某2上班的菲比酒吧玩,在V25卡座。碰到刘某1、刘某2星,“麻某”、“麻某”的老表、“鱼仔”在V5卡座。玩了蛮久,余某1、何某4也去了酒吧。不久见“麻某”、“鱼仔”跟一群不认识的人发生争吵。他便上前劝架,对方说“要你说什么”,有人扯他的头发,其他人推他,他被推到了酒吧门口的沙发上,四五个人对他拳打脚踢。当时被打懵了,汤某抱住他让他快走,回到V25卡座。后看到何某2跑进去拿了隔壁桌上的一个啤酒瓶往酒吧门口走,他就拿着两瓶啤酒跟着跑,到门口没看到何某2。后汤某在门口抱住他讲莫惹事,叫服务员带他找其姐姐,之后他坐在酒吧的仓库办公室。过了十几分钟出来,酒吧门口没有什么人,打刘某1的电话知道在98网咖旁边,让他过去帮忙。走到路口发现一群人,刘某1、余某1、刘某2星、“黑子”、“矮子”等人都在,何某2被四个人抬着往第五医院走。警车去了,何某2被抬上了警车。何某2为什么被杀到不知道。他没有参与打架。他挨打是因为看到“麻某”、“鱼仔”跟一群人在争吵上前劝架。
22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和何某2、余某2在一起,余辉伦发短信讲刘某1在酒吧玩的时候撞了一个人,他打刘某1电话,刘某2星接讲没什么事情。之后何某4(何某2的表哥)打电话让他们去玩,就和余某2、何某2、“小文”、翁某一起去菲比酒吧。到了一个卡座,刘某1、余辉伦、刘某2星、彭某1、邱某以及三个女孩在。他和余辉伦、刘某1、刘某2星到大厅坐,一会儿有人喊刘某1说好像在打架,刘某1和刘某2星去看,他、余辉伦、翁某、余某2、“小丈”、邱某以及三个女的在卡座,彭某1站在打架的卡座边。七八个人围着一个人拳打脚踢,打架的人想离开酒吧到外面去,突然又有四五个人拽着彭某1拳打脚踢,好像说彭某1看的时候骂人。他跑过去抱着彭某1,对方便打了他们两人几下。接着对方出去,那时看到“麻某”想要冲出去,他和余辉伦、余某2等人劝其不要出去,被其挣脱和“鱼仔”到了酒吧门口,对着对方一伙人说“你们几个人还敢打我老表”,他们劝架并互相推了几下。对方五六个人就掏出弹簧刀,他往赣东大道君悦酒店方向跑,有三四个人在追。之后余某2、余辉伦、刘某1、刘某2星等人追到他,后和邱某、翁某汇合,彭某1和何某2没有看到。他打何某2的电话,电话正在通话中,第二个电话被自称是超市老板接的,讲何某2躺在超市门口,流了好多血。他们便赶到超市,何某2倒在地上,意识比较模糊,之后彭某1也赶去。超市老板叫了救护车,救护车去得慢,他们就将何某2送往第五医院。起因是“麻某”老表先被对方打了,“麻某”找对方理论,劝架时与对方发生了冲突。在场的有他、何某2、余辉伦、邱某、刘某2星、彭某1、余某2、刘某1、翁某、钟某2、“麻某”、“麻某”老表。“麻某”走到酒吧门口的时候,对方五六个人围上来。他和余辉伦、余某2站在“麻某”旁边防止发生冲突,其他人没注意,后彭某1说当时和何某2在一起,两人到酒吧里拿了啤酒瓶。对方大概有十个人左右,拿弹簧刀的有五六个人。
23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上,跟何某2、余某1、翁某在一起,22时左右何某2接到刘某1的电话去菲比酒吧玩。22时30几分到酒吧在V25卡座听歌。5分钟左右,V6卡座的八九个人在打V5卡座的一个人,V5卡座的人跟V6卡座的人吵起来,吵了一分钟双方往酒吧门口走,走到酒吧安检门时双方互相推搡。刘某1就叫他们几个过去看着“麻某”,不要让其挨打,他跟何某2、余某4、余辉伦、刘某2、彭某1过去拦住V6卡座的人,叫他们不要动,V6卡座的人就把余某4、彭某1推倒在沙发上,他们就把V6卡座的人推开,把余某1、彭某1扶起来往酒吧大门走。走的过程中双方一直争吵,到门口后,V5、V6卡座的人又打起来,他们六人又过去拦住麻某等人,并呵斥V6卡座的人不要动。V6卡座的人分别从口袋和腰间拿出弹簧刀追余某1,余某1就往赣东大道方向跑,他跟余辉伦、刘某2就追过去,何某2跟彭某1跑到酒吧里面。到赣东大道路口,V6卡座的人没再追。他跟余辉轮、刘某2、余某1往第五医院跑,跑到999音乐会所时,余某1接到电话听说何某2在超市门口,在超市门口看见何某2满身是血,他跟余辉轮、刘某2、余某1抬着何某2往第五医院走,没走多远碰到警察,120急救车也去了,把何某2送到抚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何某2肚子上有两处刀伤,右胸部有处一刀伤。监控显示V6卡座的人追余某1时,何某2、彭某1跑到酒吧里面拿啤酒瓶出来,何某2往超市方向跑。余某1当时骂了对方几句。V6卡座的三个人拿了长约十几公分的黑色弹簧刀。V5卡座的人站在门口没有动。刘某1在酒吧里没有出来,“麻某”没有动手其旁边的人动了手。
(24)同案人陈某3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到公安投案的,2016年12月21日晚上“沙子”打他电话让他去凤凰城菲比酒吧喝两杯,后在v3卡座聊天喝酒,发现隔壁卡座有个认识的女孩陈某1过生日,他便过去敬酒,后李某甲、李某3、杨某等人也来到该卡座,因为之前会在一起玩,知道这几个人里李某甲是为头的。他和李某甲那伙人便在卡座过道附近聊天,突然有一个染头发的男子从他彭边经过,撞了他,被撞得很痛,他说了对方,要对方道歉,因为撞得痛,口气比较冲,对方过来气冲冲的用手指着他说:“你还想做洗个呗?”他们就吵了起来,李某甲、李某3、杨某等人看见便过来帮忙,围住他和他争吵,混乱中有人开始动手打了染头发的男子,那个男子和他对打,后来他们朋友也过来帮忙,双方再酒吧里打了起来,一直打到酒吧前台的位置附近,工作人员劝他们不要打,他们就打到酒吧外面,他被对方一个人及小智劝开后到一个小房间,出来时顺手在吧台旁拿了一个啤酒瓶,这时双方已经在门口打散了,李某甲、李某3等人在出门右边马路边上。“豪豪”站在酒吧门口附近,他提着酒瓶追过去,发现李某甲他们已经打完了准备开始往回走。当时看见有个人往酒吧对面的小路走,他就将啤酒瓶扔过去,便和李某甲他们会合,坐上一辆轿车,是“军军”开车,回到李某甲他们租住的房屋内,车上挤在一起的时候只有李某3说捅到一个人几刀。没有其他人说捅到人,大家都在互相吹嘘自己怎么打架,当时也不知道真假。打架前几天,听李某3说他们每人买了一把折叠匕首放在身上,当晚有没有放在身上不清楚。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是来投案的,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他和李某3、李某2、马某、杨某、陈某3、“晓晓”陈某3的朋友、吴某甲、“金某”等因一女孩子过生日到抚州市临川区凤凰城菲比酒吧一起去玩一下。在二楼开了一个卡座,玩的过程中,他和陈某3站在卡座门口过道的栏杆处聊天,这时有个隔壁卡座喝醉酒的男子(染了头发)撞到了陈某3一下,陈某3就拉住那个男子的衣服说道:“你做西个,撞到人你就这样走了?”那个男子就骂了陈某3,他劝陈某3算了,后陈某3听到对方骂他就直接动手打那个男子,那个男的就反靶,他们卡座的人看到后就也来帮忙一起打那个男子。对方走到门口大沙发的位置,旁边也有人过来劝架。在酒吧门口的时候对方旁边也陆陆续续来了十几二十个人,然后对方的人也上来打他们,就这样一直打到了酒吧门口外面。当时的场面很混乱,他们就这样一直和对方的人互相边打边骂。开始都在酒吧门口的左手边跟对方打,到后来大家不知为何就都追着一个朝酒吧右手边跑的男子打,他看到这种情况也往右边赶过去帮忙追,结果追到一半发现那个男子已经追不到了,然后他回头走。回头看的时候看到李某3在和另一名年轻伢仔互相对着站着打,当时李某3手上拿着一把“插子”(匕首)朝那个年轻伢仔肚子上的位置了过去,那个伢仔被李某3捅了之后就站在原地用手捂着肚子。他听到对方好像有人喊去拿“家私”来,他们这边不知道有谁喊了一句:走走走!”然后大家就一起上了“金某”开来的红色的卡罗拉汽车离开了酒吧,当时车上有他、李某3、李某2、马某、杨某、陈某3、“晓晓”(陈某3的朋友)、吴某甲、“金某”。在车上李某3问大家是不是被对方打到了,他还说自己用“插子”捅到了对方一个年轻伢仔,在出租屋里大家都说在吹牛说自己跟对方打架的事,李某3还说自己用“插子”捅到了那个年轻伢仔,他当时也说吹牛说自己也拿“插子”捅了那个年轻伢仔,你们看到了波。有人问我是真的还是假的,然后他就跟大家解释说自己是开玩笑的。他们问李某3是怎么捅那个伢仔的,是不是捅得很严重,他就说自己抓到那个伢仔肚子上和大腿上捂了几下。
他整个过程中只打了那个染了头发的男子,从酒吧里面打到酒吧外都是追着他打,拳打脚踢,他、李某3、李某2、马某、杨某、陈某3、吴某甲应该都带了刀,“晓晓”不清楚了,“金某”没带。匕首是在事发前一个多月前,他自己在新疆人手上买的,因为在一起玩,后来李某3、李某2、马某、杨某、陈某3、吴某甲看到他有匕首他们就也去买了。经常会带在身上。打完架后就把匕首交给杨某了,矮子电话说出事了,他们就商量说要去把匕首扔掉。
监控探头在2016年12月21日晚22时58分至23时的监控录像,录像上显示在22时59分许与李某3等人在打对方一名男子,打完后该男子从监控画面右侧逃离事后便聚集在菲比酒吧门口是没看视频上显示的有人被打倒在地,旁边人的情况也没注意,从22时59分02秒的监控截图来看,他确实是在和李某3等人一起在打一名男子,但是不记得了,好像没打到他。的确做了那个动作,因为他已经看到他捂着肚子。他没有使用匕首,买的匕首有盒子。他在跟其他人聊天时吹牛说自己用匕首打到人,大家就相信了。他当时就说开玩笑的,大家就没说什么了。
(2)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是来投案自首的。2016年12月21日晚上八、九点钟的时候,李某2跟他说凤凰城的“菲比酒吧”有个女孩子在过生日,他和李某2就直接来到了菲比酒吧的二楼一个卡座.李某甲、李某3、陈某3、马某、杨某、“晓晓”(陈某3的朋友),还有一位李某甲的朋友都在。途中他和马某离开了酒吧到外面去买点东西,回到酒吧后就看到在上二楼的楼梯附近一群人在边吵边打架,李某甲和陈某3等人在与对方厮打,后李某3、马某、杨某、“晓晓”、李某2、李某甲的朋友都参与到打架里面来了,他在附近看着。工作人员叫停后让他们出去打。双方听到后就开始往酒吧门口打了。这个时候发现旁边有个四十岁左右的中年男子一直对着他骂,用眼睛一直瞪着他,他说他又没打架!然后这个男的还对着他骂,他也就跟他对骂,后来他起火了就踢了他几脚。后发现周边有一群人围着他,因为害怕他们打他,于是他将随身携带的“匕首”拿了出来举在空中喊了一句:“你们谁要是敢上前,我就捅死谁!”这群人听到他说了这句话后便都散了,后李某甲、李某3、陈某3、马某、杨某、“晓晓”、李某2已经从另一边打完架回到了酒吧门口,李某甲的朋友开了一辆小轿车过来,大家便一同上了这辆车来到了金色年华附近的出租屋内开始说打架的事情,大家就都说自己如何如何打了对方,李某3自己说拿匕首捅了一个年轻伢仔,然后杨某问在场的其他人是否还用了匕首,其他人就李某3出来说李某甲也用刀捅了人。当时李某甲骂李某3“你往别人肚子上捅干什么,又没叫你都动手。”当时很害怕就去问李某甲是否捅到了人,但是他整个过程一句话都没说。但是他们是否真的捅到了人没亲眼看到。后得知对方死了一个人,李某甲就提议大家把刀收起来扔掉。杨某就打电话联系了李某2、李某3、马某三个人到贸易广场见面,见面后大家就把匕首放在一起装到了杨某的包里,到东乡给了李某2去扔掉。他带了匕首,李某甲、李某3、李某2、马某、杨某、陈某3、“晓晓”、李某甲的朋友他们也应当全带了刀。匕首是在几天前李某甲发给他们的,当时给他们防身用的,没想到这次打架临时会用到。匕首应该被李某2扔掉了。
6、被告人的吴某甲亲属分别提交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吴某甲的亲属赔偿了二被害人何某1、李某1十二万六千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害人对吴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已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等人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哥们出气、报复,以显示自己的“煞气”,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持刀聚众斗殴,致受害人何某2死亡,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作为积极参与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李某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经查,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同伙多人均参与斗殴,同案犯李某3持刀将何某2捅伤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多位在场人员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斗殴过程中有拿出刀的行为,被告人李某甲庭审也供述其在酒吧门口拿出刀追一个人,因未追上,又将刀收起来了。其是否使用了刀具捅伤死者何某2,本案部分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回去车上向他们说过自己用刀捅了何某2,后又改口说是为了炫耀、吹嘘,并未捅到死者。部分证人表示并未亲眼看见李某甲是否用刀捅伤何某2。针对存疑的该部分事实,本院依据当晚现场视屏监控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视屏分析,结论是成像度无法清晰显示被告人李某甲靠近死者何某2的时候是否持刀或用刀捅何某2,本案也未查获作案凶器,只能模糊判断被告人李某甲与何某2具有近距离的肢体接触,整个斗殴过程是一整体事件,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具有持刀行为,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对辩护人的该观点不予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从酒吧里面就开始参与打架,并追到酒吧外面,同案的陈某3、马某提到他们平时都是听李某甲的,综合其他证人证言,可以得知被告人李某甲在他们心中的地位。此次斗殴系突发事件,各同案犯提到持刀本意用于防身,且并没有证据证实告人李某甲有邀集和准备斗殴的行为,但其在斗殴过程中积极的追打行为对其他同案犯参与斗殴起到一定的催化作用,其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并未对其他参加者积极阻止,具有概括故意,其对造成何某2伤亡的后果是否存在指挥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宜认定为首要分子,应当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但与其他积极参加者比较作用较大,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对辩护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甲在斗殴过程中持械对他人进行威胁、示威,未具体实施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也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的亲属对两被害人给予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及其他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许卿卿
审判员 李永恒
审判员 章燕玲
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周晓秀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书记员: 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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