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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阜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驾驶机动车行驶时疏于观察,未能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另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晓明

书记员:李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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