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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连云港市碱厂职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年11月3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健,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龙尾路4-2-4号西平房其岳母李某3家,发现房门紧闭无法打开,便怀疑其妻子李某1与被害人张某1正在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随后联系其儿子李某2、姐姐李正平、李正芹一同前来,为其离婚诉讼拍照取证。后被告人李某某强行打开房门,用力打了张某1两个耳光,并辱骂推搡张某1,不允许其离开房间,并让李某2报警。民警到场之后,现场调查期间,张某1晕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符合情绪波动、剧烈活动、外伤等因素诱发原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张某1入院记录、连云港市海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材料、连云港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等书证,未出庭证人李某2、李正平、李正芹、李某1、戴某、李某3、黄某、张某2、金某、张某3的书面证词,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病理)字(2017)7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亲属对被害人张某1亲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张某1亲属并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艺姝 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 人民陪审员  侯家德

书记员:王璐 法律条文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1有悔罪表现; (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 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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