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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某某、陈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沛公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东楼。
法定代表人董传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邢灿,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孙政坤,沛县敬安镇计生服务站站长。
被申请人许某某,汉族,农民,住沛县。
被申请人陈某某,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许某某、陈某某夫妇违反201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多生育一个孩子,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沛卫计征决字(2015)110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许某某、陈某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18584元。因被申请人许某某、陈某某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沛卫计征决字(2015)110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准许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沛卫计征决字(2015)110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杰审判员张建龄 代理审判员 朱      莉

书记员:曹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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