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某某。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琼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7日作出(2007)海南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执行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罪犯邓某某于2007年6月25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邓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罪犯邓某某自2011年11月起至2014年6月止,该犯共考核32个月,获得8个综合表扬。
另查明,罪犯邓某某原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1800元,交纳率达到60%。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 萍 审判员 张建良 审判员 林 梅
书记员:刘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