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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罚金、退赔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关于被执行人张某某罚金、退赔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591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出未被追缴的赃物。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5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所地及xxxx监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xxxxx监狱于2018年5月11日签收,被执行人住所地信件于2018年5月16日退回。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8年5月9日,2018年8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下有存款人民币424.03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有豫N×××××号汽车一辆,本院已经查封(本案查封期限自2018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8年5月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8年5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18年6月6日,本院委托虞城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当地的财产情况,反馈其无房产登记。
6、2018年11月2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张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现在xxxxx监狱服刑。
8、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害人张某、吕某的暂住地以及吴某的住所地邮寄了限期领款通知书,被害人张某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本院领取了退赔款人民币235.53元,被害人吴某、吕某至今未到本院领取该款且电联无果。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公告通知被害人吴某、吕某领取该款,后被害人吴某到本院领取了退赔款76.5元,但被害人吕某至今未到本院领取该款。
本案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吴某价值人民币1656元的OPPO牌手机1部以及苹果牌手机等物、吕某价值人民币2440元的OPPO牌手机1部,被害人张某共计价值人民币5082元的华为牌手机1部、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实际执结到位退赔款人民币424.03元,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款项8753.97元及苹果牌手机等物。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延杰
审判员 牛军
代理审判员 殷明

书记员: 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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