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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付嘉明,绰号“矮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2月1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佳玲,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8〕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8日、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刘佳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邓某、龚某2、陈某1、赖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抚州市临川区体育路音乐会所KTV二楼包厢内唱歌。22时许,邓某、龚某2、陈某1、陈某甲等人唱完歌下楼在大厅等车。当晚,被害人张某、伍某、龚某1、吴某1等人在音乐会所KTV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张某等人与KTV坐台小姐汪某(已判)、全某发生肢体碰撞。张某、吴某1等人在KTV一楼大厅内对汪某、全某拳打脚踢。于是汪某、全某打电话邀集他人帮忙。此时,邓某、龚某2、陈某1等人正好在大厅等车,邓某起身打电话出门,碰见站在KTV门口的张某,张某误以为邓某是汪某、全某邀集的人,张某与邓某发生冲突。23时05分,张某一方有人掐住邓某的脖子,邓某挣脱后,其同乡XX兵驾驶一台红色轿车到场。邓某带着赖某、龚某2、陈某1等人走过马路在车子后备箱翻找凶器,并未找到。之后,邓某、“哟子”(真实身份待查实)、陈某1、龚某2、赖某等人殴打站在音乐会所KTV门口人行道的张某。邓某、“哟子”对张某拳打脚踢,邓某勒住张某脖子将他放倒在地,后邓某、龚某2、陈某1用脚踩踏张某头部、腹部。张某倒地之后,陈某甲从KTV内跑出来,使用啤酒瓶砸向张某,未砸中,后用脚踩踏张某。伍某、龚某1上前帮助张某,也被邓某、龚某2、陈某1、陈某甲等人打伤。经鉴定,张某伤情为重伤二级;伍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8年2月13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邓某、龚某2、陈某1、赖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伍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1.陈某甲只是对被害人张某实施了脚踢行为及对龚某1实施了拳打的行为,与张某因腹部受伤构成重伤无直接的因果关系。2.受害人张某自身有重大过错。3.陈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4.陈某甲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5.取得被害人的辩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希望法庭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邓某、龚某2、陈某1、赖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抚州市区音乐会所KTV(老体育馆对面)二楼220包厢唱歌。当晚,被害人张某、龚某1和伍某、吴某1等人也在该音乐会所娱乐,在包厢内因毁坏物品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张某等人离开包厢在二楼走廊与汪某(已判刑)、全某发生肢体碰撞,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在会所大厅,张某、吴某1等人对汪某、全某拳打脚踢,汪某、全某便打电话邀集他人帮忙。其时,邓某、龚某2、陈某1、陈某甲等人下楼在会所大厅等车离开。邓某碰巧起身打电话出门,碰见站在KTV门口的张某。张某误以为邓某是汪某、全某邀集的人,便挑衅与邓某发生冲突,被朋友劝离。23时5分,张某一方有人掐邓某的脖子,被邓某挣脱。其时邓某的同乡XX兵驾驶红色轿车停在老体育馆的马路边,邓某遂带赖某、龚某2、陈某1等人在该车后备箱翻找凶器,未找到。邓某、“哟子”(真实身份待查实)、陈某1、龚某2、赖某等人返回,邓某、“哟子”对站在会所门口的张某拳打脚踢,邓某勒住张某脖子将其放倒,后邓某、龚某2、陈某1用脚踩踏张某头部、腹部。张某倒地之后,汪某也对张某踩了几脚。被告人陈某甲拿啤酒瓶砸张某未砸中,之后踩踏张某左某腿上部一脚。期间伍某、龚某1上前帮忙,也被邓某、龚某2、陈某1、陈某甲等人打伤。经鉴定,张某因外伤致创伤性肠系膜血管损伤,肠坏死,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并行小肠部分切除术,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伍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接受其父的劝说,准备去户籍地的罗针派出所投案自首,下午在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就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5月24日被害人张某报案称2017年5月15日晚上张某、伍某、龚某1等人到体育路音乐会所KTV唱歌,晚上23时左右,张某等人唱完歌下楼时与二名KTV公主发生碰撞,双方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被一伙男子殴打。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2月12日,陈某甲在抚州市临川区体育路附近被抓获。3、张某被伤害案监控视频截图及视频资料证实:张某被伤害的全过程。4、陈某甲辨认视频截图证实:陈某甲用啤酒瓶扔张某没有砸中;后踩了张某左某腿一脚。5、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刑初4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赣1002刑初5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①2017年12月6日,陈某1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龚某2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汪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②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6、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查询信息证实:犯罪时,陈某甲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曾用名为付嘉明。7、陈某3使用的183××××1807手机号与159××××0756手机号通话记录情况证实:2018年2月12日,15时11分许至15时35分许183××××1807与159××××0756两部手机有过通话联系。8、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赣博中司某中心[2017]伤鉴字第S2095号、赣博中司某伤检字[2017]第0515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①张某因外伤致创伤性肠系膜血管损伤,肠坏死,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并行小肠部分切除术。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②伍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9、同案犯邓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陈某1过生日叫他去玩,他和陈某2、魏某1等人去了音乐会所220包厢,王某、陈某1、赖某等人在。晚上10点多钟,他们在一楼大厅等车回家。四五个男子在大厅殴打两名女子,他当时站起来看手机,打人的男子以为他和女子是一伙的,一个男子上前推了他一下。另一名男子上前掐他脖子。XX兵开车过去时,他和陈某1、赖某、龚某2、王某等人到车上找家伙没有找到。走到KTV门口时,“哟子”与他碰面后,他第一个冲上前用拳头殴打门口的一名中年男子,“哟子”第二个动手,龚某2等人也过去对男子拳打脚踢。男子被他箍住脖子后被打倒在地,他和龚某2、陈某1用脚踩踏其腹部和头部。之后又打了对方的两个人。他、龚某2、“哟子”、陈某甲、陈某2、魏某1、陈某1、赖某、王某等人动了手,他、龚某2、陈某1用脚踩第一个被打的人。挨打的两名女子也动了手,陈某甲未动手拿酒瓶砸第一个人没砸到。10、同案犯龚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5月15日22时许联系陈某甲到了音乐会所。陈某甲、邓某、陈某2、魏某1、陈某1等人站在门口说话,邓某发火说在一楼大厅被人莫名其妙推了几下。一辆红色别克轿车停在马路对面。邓某、陈某甲、陈某2、陈某1等人跑到车边,到后备箱翻找东西没有找到。接着又返回,邓某走到KTV门口时,“哟子”出来冲到门口的一名中年男子身侧。邓某带头冲上前用拳头殴打该男子,“哟子”第二个动手,他们也冲过去对中年男子拳打脚踢。该男子被邓某箍住脖子,被打倒在地。他和邓某、陈某1用脚踩踏其腹部和头部,他踩了两脚。之后又打了两个人。动手的人有他、邓某、“哟子”、陈某甲、陈某2、魏某1、陈某1、魏某2等人。事后听邓某说过两名女子还踩了两脚,当时几名中年男子误以为邓某帮女子叫人,推了邓某几下。邓某非常恼火才在门口打架。11、同案犯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一天,邓某叫他去音乐会所唱歌,大约有10多人。22时许,他和邓某下楼,邓某叫车接他们回家,在大厅等车。两名女子与不认识的五六名中年男子吵了几分钟,几个中年男子对两名女子拳打脚踢,一名男子搬起广告牌架子砸一名女子。两名女子被打之后边哭边打电话。有人对女子说有本事就叫人过去。正好邓某打电话叫车,一名中年男子误以为邓某帮女子叫人,跑过去掐邓某的脖子,他把他们劝开拉邓某到KTV外面。邓某站在门口,之前掐邓某脖子的中年男子带着另一名男子冲出来,又掐邓某脖子。邓某挣脱后,一辆红色轿车在音乐会所对面马路边停下。邓某带着他和不认识的人过马路,在红色轿车后备箱找东西,没有找到(应该是找家伙)。邓某带他们回音乐会所门口,一名中年男子站在门口,邓某直接用拳头殴打该男子头部,他、“老牛”和几名不认识的男子围着该男子打。他、“老牛”、邓某三个人用脚踩该男子,他踩了男子的右手臂和头部,“老牛”、邓某踩了哪个部位没注意。之后他们又殴打两名男子。被打的女子也用脚踩了首先倒地男子腹部。12、同案犯赖某的陈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5月15日晚上九十点钟,顾某开车带他们去体育路吃夜宵。到音乐会所附近看到熟人在音乐会所,就叫他们一起去玩。后下楼坐在一楼大厅玩手机等顾某去接,其他人也下楼坐在大厅玩。不久四个男子跟两个女孩下楼边走边吵,两个女孩说要叫人,四个男子就说等。到大厅后,四个男子打女子,用东西扔,另一个女子去帮忙也被四个男子殴打。四名男子打完后,邓某拿着手机往外走。对方三个人跟了出去,在门口和邓某吵起来。他们把邓某与对方分开,对方一个男子打了邓某一拳后跑了。两三分钟后一辆红色汽车停在音乐会所对面马路边,邓某跟另外两个人过去在车后备箱翻找东西没找到。邓某就朝KTV门口跑去,另外两个人跟着跑过去,在KTV门口开始打一个男子。他走过去时那名男子已经被邓某等人打倒在地。他踢了对方一脚,其他人踩肚子、踩脚。后他们又打了两名男子。“矮子”冲到KTV里拿啤酒瓶砸第一个被打的人(已倒地),没有砸中。两名女子踢、踩第一个被打的人。13、同案犯汪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2时40分左右,和全某去音乐会所。不久全某胃痛,扶其到一楼大厅休息,她上楼去拿伞时,一个男子(酒气很重)用右手肘碰了她右胸部,她骂了一句“有病”,那男子就骂人。回到一楼看见撞她胸部的男子一伙人和工作人员在争执,穿花T恤衫的男子指着她和全某骂,全某就对骂。花T恤衫男子打了全某一耳光,她想把该男子推开,有两个人对她和全某拳打脚踢,还用不锈钢牌子砸了她背部,全某也被砸到。她和全某分别打电话给各自的男朋友。打人的那伙人看到她们打电话又过去打她们。23时左右,她和全某去门口看那伙人。出门看见打她们的花T恤衫男子躺在地上,十来个人在门口人行道上打一名男子。她和全某看见花衣服男子躺在地上,她踢了其大腿一脚,全某踢了其头部和臀部各一脚。1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5日晚上,和朋友邓某、赖某等人在体育路音乐会所唱歌。当时不知道因事情打架。那三人被打之前在KTV一楼殴打两名女子,一名男子还搬铁制广告架子砸在女子身上。女子被打之后,去了十多名男子在KTV的门口将其中两名男子打倒在地。到门口看到之前打人的一名男子被十几个人打倒在地,五六名男子对其拳打脚踢。还冲到旁边手机城门口殴打另一名男子。第二名男子被打倒后离开了现场。事后听邓某说被几名醉酒男子殴打的两名女子也踢了几下倒地的男子。15、证人龚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5日晚上吃完饭后跟几个表兄弟去唱歌,有伍某、吴某1、他、张某及张某的朋友。在音乐会所KTV二楼包厢,他们发生了摩擦,打坏了果盘和茶几,工作人员到调解,因喝了酒调解不顺,他们就出了门。两名女子路过,有人撞到两名女子,双方发生了冲突。从二楼争执到一楼大厅,女子叫他们不要走,他先出了大门,吴某1和张某等人在大厅和她们争执。吴某1和吴某2动手对两名女子拳打脚踢,并拿广告牌砸两名女子,张某在旁边挑衅,伍某没有动手。他们在KTV门口说话,张某不知为什么和另外一伙男子起了冲突,十多人冲上去将张某打倒在地,还殴打劝架的伍某。当时准备开摩托车锁,看到伍某挨打就拿摩托车锁过去打对方,被对方按在地上,好几人踩了他身上。他回KTV找被打的两名女子,怀疑那伙人是她们叫去的。他拉扯一名女子的头发拽其到门口打踩了几下,第二名女子过去劝,他又拉住其头发踢了两脚打了两拳。16、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5日和张某、龚某1、伍某、吴某2等人晚饭后一起去音乐会所唱歌,有人将果盘和茶几打翻了,KTV人员和他们谈赔偿,没有谈妥。他们出门到走廊时有两名女子路过,有人碰到她们身体,他们几人和两名女子吵起来,从二楼吵到一楼大厅。两名女子说话不停挑衅,吴某2先冲过去殴打两名女子,后用广告架子打,伍某劝架,他过去搬起架子打两名女子,女子被打后打电话,他和张某又冲过去挑衅。他和吴某2走到大门口时,另一伙男子站在门口,他们以为是两名女子叫去的,吴某2和一名男子起了冲突,伍某将吴某2推走。那十几个人动手对张某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用脚踩踏其腹部,又殴打伍某和龚某1。17、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5日和张某、龚某1、伍某、吴某1等人晚饭后一起到音乐会所二楼包厢唱歌,有人将果盘和茶几打翻了,和KTV人员没有谈妥。他们走出包厢时两名女子路过,有人碰到她们身体,他们就和两名女子从二楼吵到一楼大厅。到大厅后两名女子说个不停,他很生气冲过去用拳头殴打两名女子,后搬广告架子打。两名女子被打后打电话,他和张某又冲过去挑衅。他和吴某1走到大门口时,一伙男子站在门口,他们以为是女子叫去的,和一名男子起了冲突,伍某将他推走,他就离开了现场。18、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5日晚上19时30分左右到音乐会所二楼包厢给朋友“木子”过生日,邓某也在。21时30分左右离开后又回到KTV。22时40分左右和魏某2开白色福特轿车离开接老婆回罗针。开到湖南乡时某接到电话说邓某一伙人在音乐会所门口和人打架,把对方打伤了。魏某2让他去接人他没去。19、证人黄某和的证言证实:当晚音乐会所216包厢内的客人间发生冲突,打烂了茶几和几个果盘。与他们沟通,他们都喝了酒不同意赔,之后就下楼了。晚上23时许,派出所的人叫他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才知道216包厢那伙客人出去后和在音乐会所工作过的“晴晴”、“蒙蒙”两个小姐发生冲突。“晴晴”、“蒙蒙”说216包厢的客人在二楼楼梯口有人用手碰了“晴晴”的胸部,双方发生口角,216包厢的客人在KTV一楼大厅内打了“晴晴”和“蒙蒙”。“晴晴”和“蒙蒙”准备打电话喊人,在KTV门口有一伙人打了216包厢的客人。20、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的一天,和朋友开本田轿车送刘某等人去崇仁县。路上接到女朋友汪某的电话,说在音乐会所被几个醉酒的男子打了,让他过去。他说赶不过去。21、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5日20时左右,有人邀他去体育路音乐会所唱歌。弟弟陈某甲、龚某2、陈某1、邓某等人在。22时许,他们分批出包厢下楼准备出门,几名不认识中年男子在大厅对两名女子拉扯头发、拳打脚踢,还用广告牌架子砸打。正好邓某接电话,那几名男子误以为邓某和女子是一伙的,一名男子冲过去掐邓某的脖子,他上前劝架。邓某挣脱后走到大门旁,对方一男子又冲过去拉住邓某掐其脖子。一辆红色的轿车开过去停在马路对面,邓某带着一伙人过马路,邓某打开车后备箱翻找家伙(打架用的凶器),没找到。邓某又带着一伙人回去,邓某带头动手殴打站在KTV门口的中年男子,该男子被邓某等人打倒在地,邓某等人还踩了几脚,动手的人有邓某、哟子、龚某2、陈某1。邓某等人打完后,陈某甲才过去用啤酒瓶砸倒地的男子没有砸到,踩了两脚。之后他们又殴打了另两名中年男子。两名挨打的女子在第一个中年男子倒地之后,也踩了几脚。22、陈某3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使用其身份证登记的159××××0756手机号。因陈某甲打架一事,罗针派出所民警多次到空中做工作,叫陈某甲去投案自首。2018年2月12日上午临川分局罗针派出所又去家中找陈某甲,他就联系陈某甲叫陈某甲到罗针派出所投案,陈某甲同意下午去派出所。当天下午5点多才知道陈某甲在去罗针镇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2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15日18时许,伍某约他、龚某1、吴某1等人吃饭,都喝了酒。当晚20时左右,他们五人去了音乐会所二楼包厢,他睡着了。后他和坐在旁边的小姐闲聊摸了其胸部,女子和他发生口角,伍某、吴某1、龚某1等人帮忙。工作人员进包厢劝解,还和工作人员吵起来。两女子离开包厢,有人拿起果盘砸在地上踢了茶几,工作人员提出赔偿,他们没理会出包厢下楼。走到1楼发现两名女子坐在大厅,一名女子正打电话,一名女子说有种不要走,他冲到她身边说在那里等。伍某和吴某1等人冲过去对两名女子拳打脚踢。四五分钟后走到门口,不记得和伍某、吴某1等人在门口做了什么事情,3至5分钟后10多个人朝他们冲过去。他被人打倒在地。24、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15日18时许,邀亲戚到家里吃饭都喝了酒。饭后他们去了音乐会所唱歌,又喝了啤酒。期间张某和龚某1(或是吴某1)吵起来,把茶几磕倒,果盘摔在地上。工作人员提出赔偿,他和刘北海就出门到前台沟通,有事明天再说。下楼时,张某在楼梯口磕到一名女子,张某和那两名女子吵了几句。两名女子坐在楼梯口的沙发上,张某过去又和她们吵起来。两名女子骂骂咧咧,吴某1和吴某2冲过去对两名女子拳打脚踢,吴某1或吴某2搬起展示架砸了一名女子,打了大约2分钟,他们到大门口准备打车回去。两名女子跑过去说有本事不要走。他们在大门口待了一会,看到马路对面去了两辆的士,10多个男子下车冲了过去。张某站在KTV的门口,10多个男子将张某围住拳打脚踢,两名为首的男子把张某放倒在地,有几个人用脚踩其头部和腹部,张某晕倒在地。他过去劝架也被按倒殴打。后龚某1也被打倒在地。2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喊名“矮子”,哥哥叫陈某2。2017年5月15日晚22时,和邓某、陈某1等人在体育路音乐会所KTV二楼包厢唱完歌下楼,邓某与大厅一名男子起了冲突,双方推了两下。XX兵开红色别克轿车路过,邓某带人过马路到XX兵车子后备箱找家伙(指凶器),没有找到。邓某等人又回KTV门口,邓某和哟子带头动手,殴打并放倒站在KTV门口的穿花衬衫的男子(和邓某发生冲突的男子),陈某1也上前,三人围住对方殴打。该男子被打倒后,邓某等人去追劝架的男子(第二个被打的男子)。KTV大厅里一名对方的男子大吵大闹,感觉其准备动手打他,就从KTV找来两个啤酒瓶冲出来。邓某他们继续殴打第三名男子。他冲过去殴打了第三名男子几下,然后拿啤酒瓶跑向第一个被打男子用啤酒瓶砸,没有砸到,就用脚踩了一下男子的腿部,又踢了第三个被打男子一脚。其当庭表示当天是去投案的路上被抓获的。26、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亲属就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提交了(被告人亲属转交)临川公安分局罗针派出所的证明,证实罗针派出所民警收到协查通知后规劝陈某甲投案自首,其父陈某3表示陈某甲愿意投案,并承诺带陈某甲去罗针派出所投案自首。2018年2月12日下午陈某甲在去罗针派出所投案的路上被临川分局巡逻大队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致一人重伤及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主张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经查明,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路上被抓获,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查明,被害人被殴打倒地后,被告人踩了被害人左某腿一脚,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主张均予以支持。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等人酒后闹事并判断失误引发,对本案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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