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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泗洪县洪汽集团副总经理。被告人严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洪检诉刑诉(2018)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另查明,被告人严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严某的供述、未到庭证人姜某、夏某等人证言,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严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具结签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严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仲伟

书记员: 张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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