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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抚州市临川区,家住抚州市临川区,系抚州市鑫鑫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抚州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吴中华,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未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以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向集资参与人董某2、吕某1、许某等167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下同)55333.2241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损失共计14452.4244万元,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4194.621379万元,支付本息41555.8548万元,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共计13313.821679万元;还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使用诈骗方法集资,将部分集资款用于购买两辆高档汽车和名表一块,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该款不能返还,共计1138.602721万元。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许某非法吸收存款1805万元,支付本息1465.752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39.2475万元。2、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熊某2非法吸收存款865万元,支付本息382.887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82.1125万元。3、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李某2非法吸收存款1037.0775万元,支付本息897.34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39.7325万元。4、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李某3非法吸收存款2062.4万元,归还本息2024.40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7.994万元。5、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张某2非法吸收存款25万元,归还本息22.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8万元。6、2015年7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姜某1、姜某2非法吸收存款120万元,归还本息28.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91.5万元。7、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姜某3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后归还本息12.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7.5万元。8、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吴某4非法吸收存款500万元,归还本息169.1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30.88万元。9、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朱某1非法吸收存款70万元,归还本息49.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0.6万元。10、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杨某1非法吸收存款78.65万元,归还本息69.80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847万元。11、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伍某1非法吸收存款193.95万元,归还本息196.3万元。12、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李某4非法吸收存款1321.999万元,归还本息709.85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12.144万元。13、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戢某1非法吸收存款251.4万元,归还本息203.9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7.43万元。14、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罗某2非法吸收存款40万元,后归还本息1.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8.4万元。15、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吕某1非法吸收存款581.9667万元,归还本息330.8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51.1067万元。16、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崔某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后归还本息2.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7.6万元。17、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李某5非法吸收存款40万元,后归还本息7.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2.8万元。18、2012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汪某非法吸收存款447.4万元,归还本息305.6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41.78万元。19、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董某3非法吸收存款147.331万元,归还本息135.1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2.171万元。20、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林某1非法吸收存款636.5万元,归还本息517.4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19.07万元。21、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邹某2非法吸收存款150万元,归还本息94.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5.2万元。22、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王某2非法吸收存款106.95万元,归还本息72.9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4万元。23、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肖某1非法吸收存款235.2万元,归还本息231.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万元。24、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黄某3非法吸收存款462.95万元,归还本息398.651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4.2981万元。25、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朱某2非法吸收存款60万元,归还本息37.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2.1万元。26、2014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陈某2非法吸收存款39万元,归还本息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3万元。27、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付某1非法吸收存款513.19万元,归还本息518.4211万元。28、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万某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归还本息7.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2.2万元。29、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曾某1非法吸收存款250万元,归还本息149.38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00.612万元。30、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梁某非法吸收存款75万元,归还本息18.75万元,造成损失56.25万元。31、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郑某非法吸收存款325.712万元,归还本息146.913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78.7982万元。32、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涂某1非法吸收存款142.4万元,归还本息3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04.4万元。33、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李某6非法吸收存款238.07万元,归还本息152.3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5.71万元。34、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董某4非法吸收存款110万元,归还本息60.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9.8万元。35、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董某5非法吸收存款100万元,归还本息28.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1.6万元。36、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杨某5非法吸收存款220万元,归还本息154.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5.3万元。37、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周某4非法吸收存款120万元,归还本息59.9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0.05万元。38、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黄某4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归还本息14.3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5.65万元。39、2014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刘某1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息1.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2万元。40、2015年1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黄某5非法吸收存款20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00万元。41、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黄某6非法吸收存款86.35万元,归还本息57.4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8.9万元。42、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吴某5非法吸收存款83.67万元,归还本息43.9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9.7万元。43、2014年3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陈某3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归还本息4.6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5.35万元。44、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李某7非法吸收存款70万元,归还本息22.7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7.25万元。45、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肖某2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息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万元。46、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何某1非法吸收存款150.3万元,归还本息40.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09.8万元。47、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张某3非法吸收存款430万元,归还本息51.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78.4万元。48、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朱某3和江西翰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00万元,归还本息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92万元。49、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胥某非法吸收存款188.6万元,归还本息71.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17.4万元。50、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杨某2非法吸收存款18万元,归还本息7.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0.2万元。51、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王某3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归还本息15.1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4.85万元。52、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刘某2非法吸收存款40万元,归还本息39.38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0.612万元。53、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黎某非法吸收存款15万元,归还本息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万元。54、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王某1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归还本息18.1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1.88万元。55、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朱某4非法吸收存款40万元,归还本息9.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0.9万元。56、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席某1非法吸收存款19.4万元,归还本息16.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5万元。57、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龚某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息2.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3万元。58、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李某8非法吸收存款45万元,归还本息27.7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7.25万元。59、2014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卢某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归还本息4.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5.2万元。60、2014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邱某非法吸收存款145万元,归还本息59.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5.3万元。61、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吴某6非法吸收存款65万元,归还本息49.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5.9万元。62、2014年1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饶某2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归还本息5.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4.6万元。63、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王某4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归还本息8.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1.8万元。64、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董某6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归还本息1.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5万元。65、2014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周某5、范某1非法吸收存款45万元,归还本息10.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4.2万元。66、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陈某4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归还本息8.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1.3万元。67、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何某8非法吸收存款170.6万元,归还本息122.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8.1万元。68、2014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董某7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归还本息4.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5.8万元。69、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冯某非法吸收存款75万元,归还本息36.7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8.25万元。70、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何某2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归还本息9.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0.7万元。71、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张某4非法吸收存款40万元,归还本息16.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3.2万元。72、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黄某7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0万元。73、2014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葛某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后归还本息16.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3.4万元。74、2014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欧某1非法吸收存款192万元,后归还本息1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77万元。75、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周某16非法吸收存款160万元,归还本息45.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14.7万元。76、2014年3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饶某3(张某5)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归还本息13.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6.5万元。77、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傅某1非法吸收存款23万元,归还本息3.4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9.55万元。78、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吴某7非法吸收存款计126.1万元,归还本息81.2015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4.89845万元。79、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应某1非法吸收存款100万元,归还本息46.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3.7万元。80、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徐某1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归还本息10.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9.8万元。81、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黄某8非法吸收存款227万元,归还本息75.0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51.94万元。82、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周某17非法吸收存款98.5万元,归还本息24.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3.6万元。83、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黄某9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息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万元。84、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李某9非法吸收存款60万元,归还本息4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5万元。85、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辛某1非法吸收存款85万元,归还本息26.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8.8万元。86、2014年4月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丁某1(周某7)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息2.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3万元。87、2014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何某3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归还本息4.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5.5万元。88、2014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何某4非法吸收存款97.5万元,归还本息1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2.5万元。89、2013年7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何某9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归还本息25.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4.5万元。90、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章某2非法吸收存款7890.9万元,归还本息6918.706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972.1937万元。91、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姜某4非法吸收存款6140万元,归还本息5397.1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42.88万元。92、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谢某2非法吸收存款3058万元,归还本息1772.7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285.25万元。93、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饶某4、饶某5非法吸收存款518万元,归还本息15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60万元。94、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辛某2非法吸收存款4084.5万元,归还本息3864.4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20.09万元。95、2014年7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游某1资金非法吸收存款150万元,后归还本息26.2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23.75万元。96、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毛某2非法吸收存款776万元,归还本息718.311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7.6888万元。97、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朱某5非法吸收存款586.1万元,归还本息236.00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50.095万元。98、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张某6非法吸收存款120万元,归还本息82.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7.5万元。99、2014年1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邹某3非法吸收存款70万元,归还本息24.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5.3万元。100、2014年3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饶某6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息2.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3万元。101、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黄某10非法吸收存款15万元,归还本息10.7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28万元。102、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李某10非法吸收存款100万元,归还本息21.7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8.25万元。103、2014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丁某2非法吸收存款70万元,归还本息10.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9.2万元。104、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徐某2非法吸收存款19.4万元,归还本息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3.4万元。105、2010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张某7非法吸收存款36.498万元,归还本息23.2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3.258元。106、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董某8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息4.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8万元。107、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孔某非法吸收存款78万元,归还本息20.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7.6万元。108、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赵某非法吸收存款225.68万元,归还本息155.5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0.13万元。109、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唐某非法吸收存款40万元,归还本息1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5万元。110、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袁某非法吸收存款108万元,归还本息81.30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6.698万元。111、2014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范某2非法吸收存款12万元,归还本息2.8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9.12万元。112、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辛某3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归还本息2.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3万元。113、2014年2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李某11非法吸收存款63万元,归还本息52.5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0.43万元。114、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余某1非法吸收存款1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6万元。115、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尹某非法吸收存款45万元,归还本息17.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7.9万元。116、2010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邓某1非法吸收存款58万元,归还本息69.4元。117、2014年3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黄某11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归还本息8.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1.9万元。118、2014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林某2非法吸收存款60万元,归还本息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7万元。119、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孙某1非法吸收存款338.5万元,归还本息253.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5.4万元。120、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孙某2非法吸收存款185.8万元,归还本息133.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1.9万元。121、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阮某非法吸收存款175.54万元,归还本息106.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9.44万元。122、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尚某非法吸收存款105万元,归还本息34.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0.5万元。123、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傅某2非法吸收存款1800万元,归还本息1364.0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35.98万元。124、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吕某2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归还本息32万元。125、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朱某6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息1.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2万元。126、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花某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归还本息1.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8.6万元。127、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杜某非法吸收存款160万元,归还本息53.5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06.45万元。128、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罗某3非法吸收存款40万元,归还本息40.07万元。129、2014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何某5非法吸收存款97.5万元,归还本息1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2.5万元。130、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曾某2、廖某非法吸收存款51万元,归还本息14.6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6.36万元。131、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吴某8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息4.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5万元。132、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左某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息10.6万元。133、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周某8非法吸收存款68.91万元,归还本息33.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5.31万元。134、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吴某10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息4.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5万元。135、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周某9非法吸收存款75.66万元,归还本息11.22万元,造成损失64.44万元。136、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周某10、颜某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息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万元。137、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邹某4、邹某5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归还本息16.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3.5万元。138、2014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姚某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归还本息2.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7.3万元。139、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祝某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息2.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3万元。140、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熊某3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归还本息1.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8.2万元。141、2014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周某11非法吸收存款80万元,归还本息19.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0.8万元。142、2014年2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潘某非法吸收存款8万元,归还本息2.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6万元。143、2014年2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周某12非法吸收存款6万元,归还本息1.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2万元。144、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谢某3非法吸收存款280万元,归还本息193.40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6.595万元。145、2007年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周某13非法吸收存款288万元,归还本息206.6829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1.31705万元。146、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熊某6非法吸收存款55万元,归还本息29.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5.6万元。147、2014年3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余某2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归还本息8.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1.9万元。148、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董某2非法吸收存款300万元,归还本息98.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01.9万元。149、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周某14非法吸收存款76万元,归还本息41.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4.4万元。150、2014年3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朱某7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归还本息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1万元。151、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吴某9非法吸收存款28.8万元,归还本息25.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6万元。152、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熊某4非法吸收存款200万元,归还本息14.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85.6万元。153、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罗某4非法吸收存款132万元,归还本息121.2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0.77万元。154、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李某12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归还本息0.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9.4万元。155、2012年3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谢某4、谢某5非法吸收存款614.7199万元,归还本息426.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87.9199万元。156、2010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何某6非法吸收存款1164.85万元,归还本息1784.594万元。157、2011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宋某非法吸收存款1160万元,归还本息953.10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06.895万元。158、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黄某12非法吸收存款64.05万元,归还本息27.5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6.53万元。159、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姜某5、何某7非法吸收存款636万元,归还本息223.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12.6万元。160、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王某5、张某8非法吸收存款3585万元,归还本息3265.7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19.21万元。161、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杨某3非法吸收存款498.14万元,归还本息390.5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07.6万元。162、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鄢某1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归还本息15.1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86万元。163、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徐某3非法吸收存款758.54万元,归还本息792.2万元。164、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章某3非法吸收存款59.5万元,归还本息9.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9.8万元。165、2009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董某9、徐某4夫妇非法吸收存款163万元,归还本息5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13万元。166、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邓某2非法吸收存款49.47万元,归还本息27.0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2.42万元。167、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胡某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归还本息4.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受害人的证言及借条复印件、银行汇款凭证、鉴定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抚州市监管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二、集资诈骗事实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虚构借款理由,将向吕某1、张某3、章某2、许某、欧某1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用于购买劳斯莱斯幻影和巴博斯汽车各一部、劳力士手表一块,共计1138.602721万元。其中,被告人董某某2013年1月8日在上海南京路长安百货购买的劳力士手表,经鉴定,价格为32万元。同年4月,被告人董某某购买巴博斯奔驰轿车一辆,支付购车款122万元。2014年9月,董某某在南京森那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劳斯莱斯幻影汽车一辆,购车及保险费用计984.602721万元。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到抚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受害人的证言、银行转账凭证、机动车销售发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缴税凭证、抚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董某某银行卡资金流水明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除用于个人挥霍和支付高额利息外,还将部分资金高息转借给谢某6、熊某1、章某1、尧某、陈某1等人,给黄某2支付购房款及购买房产和店铺。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存款的部分资金转借给谢某6,谢某62013年9月30日将其持有的抚州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7%的股权转让给董某某,以冲抵谢某6欠董某某借款6000万元。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谢某1、周某1的证言,股权抵押协议,借条,银行凭证,昊新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2、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熊某1,并于2014年12月10日与熊某1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熊某1将滨湖世纪城的三套别墅以1136万元抵给董某某。2014年12月,董某某又将该世纪城33#别墅抵给周某2,用于归还董某某欠周某2、杨某4夫妇欠款520万元。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熊某1、吴某1、周某2的证言,借条,还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抚州市永宸职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抚州市房管局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3、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章某1。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章某1的证言、银行凭证、借条等证据证实。4、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存款的部分资金转借给尧某。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尧某的证言、借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5、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陈某1。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6、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邹某1。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邹某1的证言、借款合同、银行凭证等证据证实。7、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郭永辉、郭某。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的证言、借条复印件、银行凭证、进账单等证据证实。8、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黄某1。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1的证言、银行凭证、借条复印件、借款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9、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李某13。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银行进账单等证据证实。10、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吴某2。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2出具的借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11、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罗某1。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罗某1的证言、银行凭证、借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12、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高息转借给毛某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毛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13、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丁某。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丁某、韩某的证言、银行凭证、借条复印件、浮梁县房管局出具的证明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证实。14、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饶某1。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饶某1的证言及进账单等证据证实。15、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吴某3。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3的证言及借条复印件、银行凭证等证据证实。16、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谢某7。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董某1的证言及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17、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张某1。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18、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韩某。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韩某的证言及进账单等证据证实。19、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周某15。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借条复印件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20、被告人董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转借给熊某5。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借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21、被告人董某某用非法吸收的部分资金为黄某2支付购房款。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2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22、被告人董某某用非法吸收存款的部分资金购房、购店铺。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董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1、周某3、李某1的证言,抚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董某某银行卡资金流水明细,抚州市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书,借款凭证,抵押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缴费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刷卡凭条,收据,购房发票,房产交易协议书,契税缴税凭证等证据证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董某1证言,董某某的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董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物证照片,查封冻结涉案财产有关情况,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抚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董某某名下资产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封、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未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4194.621379万元,数额巨大,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13313.821679万元;还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将部分集资款用于购买汽车、名表,肆意挥霍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138.602721万元,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董某某将204.352801万元集资款用于购买房产及店铺,属于挥霍的事实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董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452.4244万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返还各集资参与人。董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董某某虽然吸收了被害人的巨额存款,但并未将非吸的资金据为己有,目的是通过融资把资金借给需要的企业、公司或个人,借此来赚取利差,且都能做到还本付息。其发现资金链出现问题后,没有选择潜逃而是主动投案自首。购车是基于本人的投资意愿和经营需要作出的投资行为,没有实施诈骗,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此外,上诉人拥有巨额的债权和开发中的房地产项目,足以偿还对外的欠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关于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董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经查,董某某供称,其公司2014年开始出现资金链断裂。董某某明知其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借款,仍隐瞒事实真相,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非法集资,并以支付日息千分之二的高息将非法吸收到的资金支付以前集资人的利息,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根据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在此期间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均应认定为集资诈骗。董某某用于购买豪华汽车等奢侈品的1100余万元,绝大部分来源于2014年9月份的非吸款项,仅占其资金链断裂后所非法吸收的资金的一部分,原审仅将该1100余万元认定为集资诈骗,虽有不当,但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本院不予纠正。董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并不能证实其非法集资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董某某拥有巨额债权和房地产项目,足以偿还对外欠款的理由。经查,董某某向他人放贷的6000余万元大部分已经收回,对外并无巨额债权。其虽拥有昊新公司的全部股权,但该公司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开发的东乡凯旋广场楼盘并未产生实际效益,不能用来清偿董某某的所债务。除此之外,董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还有其他资产可以清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因此,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赣10刑初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自己正在做金融生意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194.621379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13313.821679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此外,董某某还隐瞒事实真相,明知资金链出现断裂,无力偿还借款,仍以“过桥”的名义非法集资,并将其中的1138.602721万元用于购买豪车、名表,肆意挥霍,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书记员:林勇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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