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2018年3月1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由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8)1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确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某的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庄建定
书记员: 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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