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偰锦良、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爱军
书记员: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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