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阴市远华毛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阴市。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2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行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邬某某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限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代理审判员 庞宠
书记员: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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