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男,汉族。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淳区看守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 鹃
书记员:段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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