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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彦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2日22时27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苏G×××××号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连西路幸福广场BRT站台南侧时,该车碰撞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时某某身体,造成时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局部损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胡文娟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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